官﹕「佔中」影響甚廣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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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被控在佔領運動中,就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分別裁定就1項及2項罪名成立。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法官陳仲衡判刑指,在任何自由社會,個人的言論自由必受規限,目的是防止社會出現混亂、預防罪案和保障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社會的人享有無限大言論自由的說法,必然是錯誤的。

陳官引述英國案例,強調只有在被告人有悔意的時候,法庭才有判處非監禁刑罰的理據,但正接受判刑的8人均毫無悔意。陳官強調,「悔意」並非指各人應放棄他們的政治信念,而是他們對公眾造成不便的「悔意」。陳官坦言,公眾至今仍得不到他們應得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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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認為,本案案情不符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所界定的「公民抗命」。相反,各被告人只顧自己的政治理想,無視在港島上班的平民百姓因交通阻塞而受苦。他們犯法的後果,竟由普通市民承擔。「佔中」期間或有不少感人故事,但故事的另一面,是「佔中」對很多市民造成不便和痛苦。

陳官認同,除了有多個案底的黃浩銘,其餘7名被告均有良好品格。其中朱耀明積極投身社會服務,李永達則從事公職逾30年,2人的個人背景明顯較其他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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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接納本案屬和平示威,各被告有意保護留守現場的學生,他們均不是因貪婪、慾望、憤怒或財利而犯案。惟示威堵路為時甚久,參與者眾,影響甚廣,遠超大律師呈交法庭案例的規模,罰款或社會服務令顯然不足夠反映案情有多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陳官坦言受到朱耀明長年服侍社會而感動,加上他年紀老邁,即時監禁會對他的健康有明顯影響,決定酌情判處緩刑。另外,張秀賢與鍾耀華犯案時均年輕。陳官接納感化官建議,判張秀賢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鍾耀華則判以緩刑。至於李永達,陳官認同他的公職背景優異,判處緩刑算是對他長年服務社會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