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希望法官視許為不誠實證人。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搶女EO手機案,控辯雙方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許智峯在事發翌日的記者招待會上的說話已構成招認,又質疑許的口供前後有出入,冀裁判官視他為不可信的證人。
控方強調,針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辯雙方同意許智峯取用女EO手機的行為為事實。至於「不誠實」的控罪完素,控方指許智峯案發翌日,在沒有警方通知下,自發在記者上交代事件經過和致歉,已構成招認。
裁判官指,許在記招上沒有提及搶手機的因由,在庭上作供時才表示搶手機是為了删除記錄以免政府部門掌握相關訊息。記招上所沒有提及,甚至有可能是隱瞞的部分並不會構成「不誠實」,因為許智峯有權保持緘默,記招的內容僅有助支持他取用女eo電話的事實證據。
控方續指,許智峯庭上辯稱自己當刻決定奪去女eo手機是因爲對方正在干犯涉及個人私隱的嚴重罪行,有急切性阻止。控方質疑許在記招沒有提及這一點,兩處口供有出入,加上其他口供均略有不同,望裁判官視他為不可信證人。裁判官則認為,許的口供雖有不同,但未至於構成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