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後最高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不少公園長年受疑似大媽高歌的噪音滋擾,惹來居民不滿。民政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改《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音樂及唱歌」,加強規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公眾休憩用地,檢控違例使用音響人士。
根據現時條例,只局限保障遊樂場地內的使用者,即使康文署職員接獲設訴,若缺乏證人指證,職員並不能提出檢控。新修訂的《規例》清楚指明,除非獲康文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對其他人造成煩擾造成煩擾情況下,操作或彈奏樂器和器具,從而發出聲響和唱歌」,最高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康文署建議以先立法後審議形式修例,把條例中「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為「其他人」,即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彈奏樂器和唱歌,更有效規管場內噪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