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層樓揸手住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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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天恒邨一名公屋戶主,早前向房署申報並無任何香港物業,但及後被揭發坐擁4個香港住宅物業,市值約1126萬元,今日在屯門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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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被告在2018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224萬元)。其後調查發現,該戶主案發時擁有4個香港住宅物業,市值評估為約1126萬元。其後被控以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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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發言人提醒各公屋住戶,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否則會觸犯條例而被檢控。此外,房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2016年12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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