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下周一將商討修訂相關議案。

立法會下周開會商討相關條例。

立法會下周開會商討相關條例。

大媽霸佔公園表演,聲浪震耳欲聾,屯門公園是重災區之一,連附近民居亦深受滋擾。民政事務局建議修訂《遊樂場地規例》,不再需要公園內有人現身指證,任何人作出投訴,便可檢控大媽以揚聲器及樂器製造噪音,以加強打擊大媽在公園內表演,有關修訂議案下周一在立法會討論。

民政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過去多個康文署轄下的公眾休憩場地,有團體使用揚聲器及樂器唱歌,造成噪音滋擾附近居民。根據現行規例第二十五條「音樂及唱歌」訂明,在公園內唱歌或湊樂器而滋擾到人,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不過,條例只保障公園內的使用者,即使康文署職員證實有人受影響,如果欠缺在場人士指證,不能檢控,令執法困難。

屯門區議員歐志遠跟屯門公園大媽周旋十六年。

屯門區議員歐志遠跟屯門公園大媽周旋十六年。

為此,政府提出修例,將規例內的「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成「其他人」,令公園附近居民及康文署職員等人士都可成為控方證人,以更有效規管場內噪音。

跟屯門公園大媽周旋十六年的屯門區議員歐志遠,對政府修例表示歡迎,他卻擔心「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呢個世界只要有錢有利益就會有人扭盡六壬去做,要真正杜絕公園各種污煙障氣並非咁樂觀。」

歐志遠說:「以往如果民居要投訴必須身處公園現場,面對眾多阿伯唔停粗口指罵,向康文署職員指證,之後仲要出庭作供,一般街坊很難做到,如果改例任何人只打個電話,職員到場發現屬實就可以執法,職員自己都可做證人。」

歐志遠曾多次拍攝大媽收錢表演,挺身作證。

歐志遠曾多次拍攝大媽收錢表演,挺身作證。

歐志遠曾多次拍攝大媽收錢表演,挺身作證,冒着被街坊阿伯辱罵的風險,結果並不理想,「我成功令一名表演者入罪,法庭只係罰咗一千二百,佢一場表演就有幾千蚊收入!」

他舉另一個例子:「一四年土瓜灣海心公園曾訂立內部公園守則,規定夜晚入場唔准用揚聲器,結果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表演團將揚聲器放喺公園外面,再拉線入公園唱歌,反而對附近居民影響仲大。」

歐志遠認為問題癥結是疑有社團在背後組織大媽在公園表演,賺取厚利。

歐志遠認為問題癥結是疑有社團在背後組織大媽在公園表演,賺取厚利。

他認為,問題癥結是疑有社團在背後組織大媽在公園表演,賺取厚利。他曾向警方及康文署建議執行《行乞條例》,因為只要拍攝到有人給錢再有人收錢,有證人作證,便可入罪,警方和康文署卻互相卸責,他呼籲政府決心治理公園商業演唱行為,成立包括警方、康文署、入境處部門小組,以簡易治罪例起訴。

區志遠成立「反公園嘈音大聯盟」,調查屯門公園內的大媽表演,發現九成表演者非香港居民,她們每天從深圳來港,儼如上班,背後有勢力社團操控。區更向警方反映,表演者涉色情交易,警方調查後回覆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