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趙三軍統籌/劉姝蓉】近日,一起「市民起訴監察委」的案件引發輿論熱議。4月23日,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對當事人楊某起訴該區監察委的訴訟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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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掇刀區法院收到起訴人楊某以掇刀區監察委為被告的起訴狀,起訴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 確認被告對起訴人的舉報事項不作為。
2. 起訴人在舉報中多次被人砍傷和毆打,被告未履行保護的法定職責,應予追責並賠償起訴人的醫療費、護理費、務工費及精神損失費14.9萬元。
3.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楊某在訴狀中稱,對於舉報人的舉報,被告掇刀區監察委應依法在保密狀態下查明事實、作出處理,而不是採取讓舉報人與被舉報人對質的方式進行調查,置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於不顧。且案件發生後,掇刀區監察委8年沒有監督公安機關立案追究被舉報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對舉報人沒有一句安慰的話,置身事外,讓作為舉報人的自己感到無比寒心和失望。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第四條第三、五、六、七款規定,被告存在嚴重的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綜上所述,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如所請。
法院下達的不予立案裁定書
掇刀區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的被告恆定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掇刀區監察委是地方監察機關,並非行政機關,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其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換言之,起訴人即使對掇刀區監察委的行為不服,亦不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維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對楊某的起訴不予立案。楊某如不服裁定,可在10日內向荊門市中級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