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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00元賄賂物管前經理加快支付欠款 承辦商囚六周

社會事

以1000元賄賂物管前經理加快支付欠款 承辦商囚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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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00元賄賂物管前經理加快支付欠款 承辦商囚六周

2019年05月07日 16:57 最後更新:16:57

被告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

一名改裝工程承辦商賄賂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前經理,以加快支付一筆改裝工程逾54萬元欠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

被告劉大春,62歲,達成工程公司(達成)獨資經營者,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9星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減至6星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裝修承辦商達成的獨資經營者。

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資料圖片)

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資料圖片)

據悉,一間物業管理公司獲發展商聘用為銅鑼灣一幢商業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而該公司物業經理於2016年初要求被告就一項將該商業大廈的檢測儀錶房改裝為辦公室的工程提交報價單。被告其後提供的報價總值54.83萬元。

2016年3月後不久,該物業經理要求被告展開改裝工程。被告按指示行事,並於2017年中完成有關改裝工程。案情透露,被告於2017年6月某日到達該商業大廈,並在該物業經理的辦公室附近與對方會面。被告向該物業經理提供約1000元賄款,作為就有關改裝工程加快向達成支付未付的逾54萬元服務費的報酬。

該物業管理公司及有關發展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倩兒及陳啟章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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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館前高層涉索賄加控貪污 轉介區院月底提訊

2024年02月08日 16:12 最後更新:16:56

一間報館的廣告部前助理總經理涉嫌索賄及貪污,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轉介至本月29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涉向下屬索賄,當下屬取得活動贊助、並獲公司發放佣金後向下屬收賄約88,000元,繼早前被控3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後,再被廉署加控5項貪污罪,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轉介至本月29日在區域法院與另外3項控罪一併提訊。被告准以3萬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離開香港。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新增的5項控罪分別指,43歲被告胡桁誌涉於2020至2022年期間,分別從銷售代表李國維及敖錦輝,收受5筆賄款,以協助兩人取得活動贊助。被告早前被控的3項控罪,分別指他涉嫌串謀李國維,向另外兩名銷售代表索取3筆賄款,以協助對方取得活動贊助,但遭拒絕。

同案被告李國維及敖錦輝早前分別承認5項行賄罪,李國維另外承認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案件押後至3月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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