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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幾名老友相聚開房一人酒後墜樓身亡 同飲者無責

大灣區

廣州幾名老友相聚開房一人酒後墜樓身亡 同飲者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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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幾名老友相聚開房一人酒後墜樓身亡 同飲者無責

2019年05月18日 18:16

(原標題:老友相聚「喝高」後開房凌晨墜樓身亡 法院判同飲者無責)

有朋自遠方來,難免把酒言歡,共敘桑麻。但意興闌珊之後墜樓身亡,參與者是否一概要承擔責任?實踐中因飲酒發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並不少見。但是,如果參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則不應該承擔責任,本人是維護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飲酒的行為和可能造成的後果應具有清晰的判斷能力,若把自身安全寄托在其他共餐同飲者時刻提醒和注意之下,顯然過於苛刻,甚至會影響人們之間正常的社交活動,既不公平,也不現實。廣州市增城區法院今天(5月17日)就通報了一宗參與人不需擔責的案例。

老友相聚喝高了後「開房」

沙某與劉某、阮某、萬某系戰友關係,其從外地來到本地約幾人相聚。午餐後幾人去奶茶店喝了奶茶,下午17時30分,阮某因家中有事回家。沙某、劉某、萬某一起吃了晚飯,期間沙某和劉某喝了少量藥酒。

晚飯後,三人散步之後去了酒吧,到酒吧後不久萬某在21時40分左右離開回家。劉某和沙某在酒吧喝酒至第二天凌晨2時許,後二人離開酒吧外出吃宵夜。凌晨4時左右,劉某和沙某在賓館一同開房休息。5時50分左右,沙某從賓館房間窗檯墜樓後死亡。6時左右,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提示劉某發現沙某躺在賓館窗戶下方的地上,並已死亡。

沙某的父母陳述,沙某的死亡時間約為5時50分,環衛工人發現沙某墜樓並報警,救護車到達現場後發現沙某已經死亡,據其向派出所了解,沙某的死因為飲酒過量後意外墜樓。沙某的父母認為劉某等三人對沙某不管不問,沒有盡到安全的護理、管理義務,導致沙某死亡,存在重大的過錯,要求劉某等三被告應該承擔沙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的50%,合計24萬餘元。

法院判決駁回死者家屬全部訴求

廣州市增城區法院判決駁回沙某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並無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院指出,根據沙某親屬的主張以及現有的證據可以證實沙某的死亡是因飲酒後意外墜樓所致,法院對此予以採信。沙某親屬主張三被告對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應就三被告存在過錯,且過錯與沙某的死亡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認為,沙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沙某對飲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但其飲酒致使其認識和辨別能力降低,行為控制力減弱,最終導致意外墜樓這一死亡慘劇發生,這是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應自負全部責任。

關於被告劉某等三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法院認為,沙某與三被告聚會聊天、吃飯屬於正常社交活動,現無證據證實三被告有勸酒行為並致使沙某飲酒過量。被告阮某和萬某是在沙某醉酒前已離開,離開時沙某並無不良狀況,無法預知沙某之後的行為,不應對兩被告離開後沙某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劉某與沙某聚會同飲並醉酒的先行行為引發了劉某對沙某的合理注意義務,一般而言,先行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權益損害危險的大小與引發的注意義務程度成正比,引發危險的可能性越大,行為人所應盡的注意義務程度越高。本案中,從沙某在賓館入住後誤從窗檯跌落的後果來判斷,沙某醉酒嚴重,而劉某將沙某送至賓館一同開房休息,已盡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關於沙某死亡的損害後果是否具有可預見性的問題,法院認為,危險結果是否可預見應以一般行為人的社會生活經驗、邏輯為標準,注意義務應以損害後果具有可預見性為限,如此賦予積極作為義務人一定範圍的預防義務才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沙某從窗檯跌落的行為是作為一般正常人所無法預見的,畢竟無法苛責劉某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即在深夜飲酒後仍需徹夜不眠照看醉酒的沙某,因此劉某在護送沙某至賓館休息後,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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