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首先申請修訂控罪中的字眼。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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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於04年在任經勞局的航空組負責所有與航空有關事務期間,涉嫌收取賭王姨仔陳婉玉51萬賄款,以購買西半山羅便臣道雍景臺一豪宅單位的臨時訂金,作為傾向優待陳婉玉所控制的三家公司的報酬,即港聯,港聯航空及港聯直升機。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

馮永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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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的律師團隊陣容頂盛,分別聘請星級大狀出戰,律政司由外聘私人執業的女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連同刑事檢控科的高級檢控官,馮永業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及女大狀李家怡代表,而賭王姨仔陳婉玉則誠聘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和女大狀周凱靈,以及律師黃國基(Ben)。

馮永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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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五十五歲的馮永業,被控身為公職人員收受陳婉玉提供的五十一萬元,以及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首罪指,馮永業於或大約於○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陳婉玉接受五十一萬元,作為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陳婉玉及或由她控制或與她有關連的三家公司的報酬。同時,第二控罪指陳婉玉涉嫌於或大約於同一日以相同目的向馮永業提供五十一萬元。

陳婉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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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罪指,馮永業在○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至○六年七月九日期間,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公職有關的事務上,在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共涉「四罪證」,包括(i)於或大約於○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接受陳婉玉該筆五十一萬元款項,作為他購買香港羅便臣道一個物業的臨時訂金;(ii)向政府隱瞞或沒有向政府申報或披露他於或大約於○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接受陳該筆款項;(iii)沒有就處理和審批由陳控制或與她有關連的三家公司所作出的各項申請申報利益衝突;及(iv)沒有迴避參與商議和決議涉及由該三家公司所作出的各項申請。

六十三歲的陳婉玉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即以上述相同理由,向馮永業提供五十一萬元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