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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逃犯條例》違基本法 郭卓堅提司法覆核

政事

指《逃犯條例》違基本法 郭卓堅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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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逃犯條例》違基本法 郭卓堅提司法覆核

2019年05月20日 12:56 最後更新:13:05

司法覆核《逃犯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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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特首林鄭月娥和李家超向立法會提出《修改逃犯條例》的要求是違反基本法規定,不切實際及不尊重中央政府與基本法。郭亦要求法庭裁定修例屬外交行為,並須由中央處理。郭又指修例本身與基本法有抵觸,理應先修訂已有的法例才提出《修改逃犯條例》,「除非叫人大釋法(移交逃犯並非外交行為)啦!駛乜修例啫!用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咪得囉」。

郭卓堅(中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郭卓堅(中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郭卓堅,建議答辯人為林鄭月娥及李家超。郭於入稟狀中指出,《修改逃犯條例》需與外國商討,應屬外交行為,而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外交事務必須由中央管理,香港並無外交管轄權。郭指政府一直以欺騙手段把責任推給法庭把關,但基本法並沒有賦予香港法官審理外交行為的權利,故冀法庭裁定政府所提出的《修改逃犯條例》是違反基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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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今於庭外向傳媒表示,如人大釋法之後中央批准香港有外交管轄權,香港就會變成聯邦制而非一國兩制。郭稱:「係咪以後全部香港人就交番俾大陸,而大陸就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用北京嘅刑罰黎罰你」,「依條(逃犯)條例係對每一個人都有好大影響,除非你肯做奴才啦」。郭指現時「樣樣都未掂」,政府在修訂逃犯條例前其實需要人大釋法指逃犯移交不屬外交行為,再修訂基本法,才可提出《修改逃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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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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