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約曾改買家名。

馮永業。(資料圖片)

馮永業。(資料圖片)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貪瀆職案,今第二天在區域法院審訊。第二名出庭證人為負責處理涉雍景臺一座16樓D室的物業交易的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何明高作供,他解釋若買方不在分行進行簽立臨時買賣合約,而地產代理只攜帶了一分合約見客、若不小心寫錯了買家姓名,故須要刪去再重新填上,另一情況是買方身分改變了,便須刪改。

證人何明高。

證人何明高。

何明高表明他不是負責該宗物業交易,只依賴公司的文件所見,買家姓名原來是被刪了,改填馮永業。

被告馮永業。 資料圖片

被告馮永業。 資料圖片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舉出涉及利嘉閣地產代理公司,於2004 年處理過另一兩物業單位的交易,兩交易均是地産代理吳鳳萍負責。

兩個物業交易的臨時買賣合約中提及的佣金均獲利嘉閣給予折扣減半,而且其中一個單位交易臨時買賣合约更有附表,即賣方同意買方於四天後更改買家以個人身分改為公司名義。

陳婉玉今早抵達法庭。

陳婉玉今早抵達法庭。

何明高表示此附帶文件內容是很普遍的情況,例如真正買家當時不便出現,由其他人代簽,屬提名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