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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嘉閣董事作供:雍景臺物業買家曾刪改填馮永業

政事

利嘉閣董事作供:雍景臺物業買家曾刪改填馮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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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嘉閣董事作供:雍景臺物業買家曾刪改填馮永業

2019年05月21日 12:17 最後更新:12:18

買賣合約曾改買家名。

馮永業。(資料圖片)

馮永業。(資料圖片)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貪瀆職案,今第二天在區域法院審訊。第二名出庭證人為負責處理涉雍景臺一座16樓D室的物業交易的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何明高作供,他解釋若買方不在分行進行簽立臨時買賣合約,而地產代理只攜帶了一分合約見客、若不小心寫錯了買家姓名,故須要刪去再重新填上,另一情況是買方身分改變了,便須刪改。

證人何明高。

證人何明高。

何明高表明他不是負責該宗物業交易,只依賴公司的文件所見,買家姓名原來是被刪了,改填馮永業。

被告馮永業。 資料圖片

被告馮永業。 資料圖片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舉出涉及利嘉閣地產代理公司,於2004 年處理過另一兩物業單位的交易,兩交易均是地産代理吳鳳萍負責。

兩個物業交易的臨時買賣合約中提及的佣金均獲利嘉閣給予折扣減半,而且其中一個單位交易臨時買賣合约更有附表,即賣方同意買方於四天後更改買家以個人身分改為公司名義。

陳婉玉今早抵達法庭。

陳婉玉今早抵達法庭。

何明高表示此附帶文件內容是很普遍的情況,例如真正買家當時不便出現,由其他人代簽,屬提名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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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廉署指控馮永業收51萬買物業 原來是用馮程淑儀名義買入

2018年09月01日 11:35 最後更新:11:54

前高官馮永業和賭王姨仔陳婉玉的換樓醜聞,終於引發廉署起訴馮永業及陳婉玉兩人,控告他們就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較捲入換樓醜聞的馮永業太太馮程淑儀,卻未列為被告,料廉署確認程淑儀不涉案。

整件事的緣起是程淑儀用羅便臣道一個物業,換取陳婉玉跑馬地兩個相連單位,被指交換價格低於市價,但廉署起訴的罪名沒有指控換樓交易低於市價。廉署在調查中找到其他指控去提出訴訟。

細心查看馮永業的控罪,指他收受陳婉玉的51萬買樓,懷疑有關單位是用馮程淑儀的名義購買。

廉署其中一項控罪指馮永業涉嫌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公職有關的事務上,在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包括於2004年9月28日接受陳婉玉一筆51萬港元的款項,作為他購買香港羅便臣道一個物業的臨時訂金,並向政府隱瞞或沒有向政府申報曾收取此筆款項。

馮永業和馮程淑儀。(網上圖片)

馮永業和馮程淑儀。(網上圖片)

翻查馮永業夫婦擁有物業的田土廳資料,發現馮程淑儀於2004年9月28日,買入羅便臣道雍景臺一座16樓一單位,支付51萬臨時訂金,該物業的正式買賣合約於2004年10月12日簽署,樓價1020萬元,51萬就是5%細訂,物易交易時間和廉署指控馮永業收受陳琬玉51萬的時間和金額吻合。
值得注意是涉案羅便臣道單位買家只是馮程淑儀一人,並沒有馮永業的名字。而廉署指控馮永業收取51萬「作為他購買香港羅便臣道一個物業的臨時訂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廉署應指控馮永業在羅便臣道單位雖然並非登記業主,但實際上擁有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 ,是衡平法擁有者((Equitable owner),用通俗語言,即是有實益權益,或者是用太太名義買樓。若不能證明此點,此控罪的證據鏈條斷裂,控罪就難成立。

而涉案的羅便臣道單位,正是後來馮程淑儀在2013年加上650萬元補價,再與陳婉玉旗下公司交換兩個跑馬地單位的物業,是連串風波的起源。由此推斷,馮永業炒買大量物業,部份起始資金疑似源自陳琬玉。

據說馮永業兩夫婦買物業慣用單人名義,甚少聯名,懷疑和稅務考慮有關,估計兩人持有物業合共市值過億元。單計馮程淑儀已有7個物業,包括涉及換樓醜聞的跑馬地成和坊兩個相連單位,至今仍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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