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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前男友還錢,男方:交易並不全是借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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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前男友還錢,男方:交易並不全是借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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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前男友還錢,男方:交易並不全是借錢關係

2019年05月21日 17:17 最後更新:12:40

小莉與小王原來既是同事又是情侶。隨著交往的深入,兩人之間的金錢往來逐漸多了起來,有時充充話費,有時互相周轉一下。小王借了又還,還了又借,竟從小莉處拿走了10.8萬元。兩人分手後,小王也未歸還欠款。最終小莉將前男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還錢,並支付利息。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今天(5月20日)通報了該案的裁判情況。

前男友小王表示:「我是欠了她的錢,但是她說的金額不對,我和她之間的錢財交易並不全是借錢關係,有些只是朋友同事之間的周轉。她也沒有借條收據。我們談戀愛時的花銷不應算是借錢。」

法院審理認為,借貸關係成立且有效,戀愛花銷與民間借貸有別。從支付寶賬單可以看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多筆款項的相互往來,雙方雖未簽訂債權憑證,但被告對於欠款的事實及部分欠款金額予以確認,雙方民間借貸關係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應依約還款。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確認小王已還款3.8萬元,但是兩方對於交往期間的時間節點、充話費、還信用卡、買車票、代付貨款、代收利潤等消費是否屬於借款等問題爭執不下。對於兩筆代還信用卡的款項(1萬元、6千元),法院認為,這兩筆款項金額相對較大,款項用途明確,被告陳述亦說明該款項並非贈與或日常共同生活的支出,而是借用周轉性質的支出,法院認定該部分款項屬於借款性質。依照社會經驗法則和民事證據規則,法院認定充話費、購買車票及其他小筆支出等(共計3萬元)不屬於借款性質。

天河法院判決被告小王向原告小莉償還借款4萬元及逾期利息。小莉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充話費、購買車票不宜輕易認定為借款

天河法院法官周夢瑤表示,本案雙方存在特定人身關係,法院既不能還原當事人雙方以戀人身份生活期間的真實交往過程,也不能推測出當事人雙方各自對待戀情的品格全貌。對於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在無確實證據的情況下,應根據其事實的外觀特徵和社會經驗法則作出判斷,將戀人身份生活的自願性財產付出和可拋開戀人身份的民間借貸明確區分開來,依法區別處理,既要倡建健康的戀愛情感又要維護正常的財產關係。

由於本案雙方對戀愛關係存續時間的說法不一,無法客觀判斷款項發生時雙方的感情狀態。在戀愛關係期間發生的互充話費、買車票等類似性質的支出,根據社會經驗法則,多屬於戀人之間生活上的相互照顧,是依附於情感的自願付出,不宜輕易認定為借款;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發生時,被告存在借款的明確意思表示,才可認定為借款。

法官提醒,戀愛關係與財產關係總是不可避免的交織在一起,在戀愛過程中,很多人將兩者划上等號,理所當然地認為戀愛期間的所有財產付出都是自願的,更不乏有把財產付出程度作為衡量感情的標尺。在法律的層面,是否默許前種認知取向?並不盡然。法律不干預人的正常情感,但仍維護正當的財產關係,因此,對於超出日常生活支出的大額財產往來,需區分具體情況分別處理。而對處於戀愛關係中的兩人來講,正確處理雙方之間的財產往來,不但可以有效預防糾紛的產生,更有利於建立和維護健康、良性的情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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