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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大公專訪「權威人士」解讀韓正講話 有深層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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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大公專訪「權威人士」解讀韓正講話 有深層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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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大公專訪「權威人士」解讀韓正講話 有深層意義

2019年05月23日 10:14 最後更新:10:46

今日(5月23日)出版的文匯報及大公報匯在頭版報道,專訪了有關權威人士解讀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韓正有關「逃犯條例」修訂的講話,值得關注。

文匯報及大公報截圖

文匯報及大公報截圖

韓正指出: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兩個條例」修訂,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有利於彰顯香港社會的法治和公平正義。中央政府完全支持特區政府的修例工作。深信通過特區政府努力工作和社會各界理性討論,一定能夠消除疑慮,進一步達成共識。

韓正(資料圖片)

韓正(資料圖片)

文章引權威人士解讀韓正話修例「有利於彰顯香港社會的法治和公平正義」。權威人士話,香港特區政府經過審慎研究提出修例建議,既是為了解決現實個案遇到的問題,也是為了堵塞法律漏洞,合法合理。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與內地本來就應該有相互移交逃犯和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安排,但一直沒有做到。自2006年以來,內地已單方面向香港移交248名犯罪嫌疑人,而香港幾乎從未向內地移交,這種狀況難以長期持續。

權威人士指,從更深層次說,「一國兩制」的精髓之一,就是相互尊重。內地尊重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包括司法制度,香港也應當尊重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體制和中國特色司法制度,客觀看待與內地人員往來日益密切的實際情況,理性處理彼此之間正常司法協作的關係。香港已與20個國家和地區有移交逃犯安排,與3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刑事事宜相互協助安排,更應與內地建立正常的互惠互利的司法協作安排。

文章引權威人士解讀韓正話修例「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中央完全支持」。權威人士指出,基本法第95條明確規定,香港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項規定需要進一步落實。

權威人士又話,「兩個條例」修訂不是純粹的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也涉及香港特區與內地的關係,涉及基本法有關規定。對修例,反對派在社會上煽惑謠言,外部勢力頻繁干預挑起事端,香港社會各界和各方面都很關注中央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態度。韓正作為主管港澳事務的中央領導人,此時就修例問題作出明確表態,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的引領作用。

權威人士又解讀韓正話「相信特區政府努力工作和社會各界理性討論,一定能消除疑慮、達成共識」,指香港社會現在對修例的許多擔憂,都與反對派的妖魔化宣傳有關。一些人蓄意製造「人人自危」、港人甚至在港的外國人「個個都可能被移交內地」的社會恐慌氣氛。佢指出,應從專業角度理性分析。

他舉例與香港向內地移交逃犯問題相關的情形不外乎四種情況:一是內地居民在內地犯罪後潛逃到香港的;二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犯罪後逃回香港的;三是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四是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國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的。而真正需要向內地移交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是第一和第二種情形。而且,有關個案要成功移交,還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從程序上講,這類移交還要經過雙重「把關」,一是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二是香港法院審核後統一移交,有一系列保障性規定和程序。所以,只要是對具體情況作出理性和專業的分析,都不必對修例過於擔憂。

權威人士強調,韓正的講話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真誠關心和愛護,回擊和澄清了反對派散佈的一些危言聳聽之詞,有利於引導香港各界人士理性看待修例、廣泛凝聚支持修例的社會共識。現在草案已進入立法會審議階段,議員和社會人士有意見,仍可在立法會內審議階段充分討論和理性表達。深信通過特區政府努力工作和社會各界的理性討論,一定能夠消除疑慮,進一步達成共識,希望香港社會各界都要為香港社會在世界範圍內良好的法治形象而共同努力。

睇完權威人士對韓正講話的解讀,政壇高人指出,官方媒體引述來自北京的權威人士出來解讀港澳政策,以前從未有過,相信「權威人士」不是代表個人或者具體哪一個部門,而是代表中央對港政策的權威聲音。熟悉內地政治的人都會知道,官方《人民日報》亦曾出現「權威人士」解讀中央的政策,包括經濟、民生、政治等領域,這種解讀雖沒有具體透露是來自哪個中央領導或哪個中央部委,但其實就代表中央高層的意見。

今次首次出現了「權威人士」解讀港澳政策,值得關注,有一錘定音的意義,代表中央高層對逃犯條例的關注。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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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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