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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上任後續參與仲裁 鄭若驊:已完全無再處理任何案

政事

被指上任後續參與仲裁 鄭若驊:已完全無再處理任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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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上任後續參與仲裁 鄭若驊:已完全無再處理任何案

2019年05月24日 11:30 最後更新:12:50

鄭指該3宗案件審理期間,自己已離開。

鄭若驊。(資料圖片)

鄭若驊。(資料圖片)

有報道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後仍參與3宗仲裁案,她今日回應並解釋仲裁程序,指該3宗案件審理期間,自己已離開,不再是仲裁員,所有個案進展與她有無參與不掛鉤,她強調已完全無再參與,她又說,上任時已按機制、規則向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申報,現時完全無再處理任何仲裁案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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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去年1月6日上任,獲特首林鄭月娥罕有批准繼續處理手頭上6宗已完成審理的仲裁個案。不過有傳媒調查發現,有3宗仲裁案在鄭若驊上任時仍未開始正式審理,其上任後更曾以仲裁員身份發出程序命令及參與程序裁決。而鄭若驊回應查詢時表示已按規定申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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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鄭若驊上任後有參與3宗世界銀行轄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仲裁案件,這些案在其上任時仍未開始正式審理,至今尚未結案。鄭若驊其後分別在去年1月9日、2月7日及4月4日先後辭去仲裁員職務。不過就未知該3宗案件是否屬於早前獲林鄭批准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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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制秩序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

2020年05月26日 17:11 最後更新:23:45

剛過去的週末,大家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再次目睹充斥著暴力破壞,有些人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將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作為藉口進行示威。更令人憂慮的是,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

或許大家會先問,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是否有權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答案非常簡單:「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

大家都清楚知道《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權力是否涵蓋國家安全?答案同樣十分清晰:「是」。國家安全關乎到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第三個問題是《基本法》第十八條(三)與第二十三條的關係。首先,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並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

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的責任,大家都必須要認清這個基礎。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制定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並且與第二十三條沒有衝突,這是任何一個常人都會得到的結論。

基於上述的理由,《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因此並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但不幸地,有些說法無理批評《決定》,並將訂立港區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這種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

《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將《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來處理我們的國家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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