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等三罪罪成。
去年4月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搶去任政府「狗仔隊」的保安局行政主任手機,他事後被控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三罪,經審訊後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許智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而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同樣罪成。
許智峯在庭外表示未決定會否上訴。法庭決定先為許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切性報告,但亦明言所有判刑考量仍是開放式,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出,許智峯搶手機時一心只想找到政府違反私隱法例的證據,完全罔顧了搶手機的行為會接觸到女EO的身體,從而令她感到憂慮及驚惶。法庭肯定,搶手機引致的身體接觸,會令到女EO憂慮自己當場遭受到非法武力。同時,法庭亦不接納許當時相信女EO正在干犯任何嚴重行為,或為阻止犯法行為;法庭亦不相信女EO的行為會影響立法會運作。許並非執法者或警員,更不是立法會保安,就算他相信女EO侵犯私隱,他也沒有任何權力自行蒐證或執法,故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法庭接納「全程監察小組」(俗稱狗仔隊)的工作是一項公務,而女EO需使用獲發的智能手機,更新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的位置,執行公務。許搶走手機,對女EO而言,實質上阻礙她執行職務。許明知此點,卻仍在搶手機後,跑到男廁逗留16分鐘,妨礙女EO執行公務,因而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而最後一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亦同樣罪成。法庭認為縱使許搶去手機,與不滿被其他人知道他處身立法會何處,或主觀認定有人違反私隱條例,或認為可以跟進已作的投訴,但法庭肯定,明理而誠實的人必然明白,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擅自取用他人電話,閱讀及上載其中的資料,必然是不誠實的。法庭亦肯定許是明知而為之,否則他沒有理由刪除電郵的發送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