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審訊後,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退休牙醫去年參選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惟最終因合提名人數不足,被取消參選資格(DQ)。他事後遭廉署起訴,指他身為候選人,沒有依規例提交選舉申報書。案件經審訊後,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惟甫開庭,被告舉手示意欲轉為認罪,經過一輪爭議後,被告維持不認罪。裁判官指出被告的3個不呈交申請書的理據,均非可成立之抗辯理由,判其罰款5000元;另指摘被告在審訊時,一直提出與案件無關的論點,質疑他濫用司法程序,將法庭變成宣揚政治理念的舞台,遂下令要求被告繳交堂費5000元。

被告馬金泉。 資料圖片

被告馬金泉。 資料圖片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總結了56歲被告馬金泉抗辯時不提交申請書的3個理由:一是被告認為自己已向法援提交選舉呈請,一旦得直所有選舉事宜就會重新開始,故不必在限期前提交申請書。但彭官指被告說法不成理,首先即使法援拒絕協助被告,他選亦可親身跟進呈請事宜,而即使他可向原訟庭提交申請,以延長提交期限,但不論事前事後,被告均沒有提交申請書。彭官認為這不過是被告事後想出來的藉口。

二是被告聲稱選舉項目少於1000元,就不用保留任何收據,更稱「唔知點填,不如唔填」、「就算填亦只係寫個零上去」。彭官指被告說法違反邏輯和常理,更直指是謬論,他以交通費為例,即使乘坐地鐵沒有收據,亦可以八達通方式作估算,以計出相關費用,認為理據不成立。

三是被告指自己要作「公民抗命,以法達義」,不滿選舉事務處做法,要挑戰惡法。彭官認為即使被告對現行制度不滿,也理應在已確立的法律機制內作呈請、申訴。認為其三項理據均不成立,判處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