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立法會港島地方選區補選候選人馬金泉,沒有按照《選舉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並要支付5000元訟費。
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出,被告曾在多次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將來亦有可能在選舉中參選,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廉署早前接獲選舉事務處轉介個案,案情透露,65歲的馬金泉於去年1月向港島地方選區補選的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但他的提名其後被裁定無效。
選舉事務處規定,被告要在同年5月15日提交選舉申報書,但被告無如期提交,處方曾透過掛號信件及致電提醒被告,被告回覆指他無意提交申報書,並指清楚後果。被告其後又以傳真,通知選舉事務處,表示已決定藉着拒絕提交申報書,展開公民抗命,又說不介意因此入獄。
馬金泉去年在警誡下承認,於補選中的選舉開支約為1000元,又指不會提交申報書,因他已遺失所有發票及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