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對嚴少亮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終審宣判
6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嚴少亮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上訴人嚴少亮、陳輝、張家寶等3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對首要分子嚴少亮限制減刑;判處張榮青等3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其餘9名團伙成員被判處十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該案是全國掃黑辦重點督辦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初,黃榮輝(已死亡)掛靠典當行放高利貸,嚴少亮等人參與經營,陳輝等人負責「追數」;他們還在惠州市惠城區開設娛樂城,經營歌舞廳、遊戲廳等,並在遊戲廳中設「啤酒機」賭檔,以娛樂城和典當行為依託,通過招納「小弟」,逐步形成以黃榮輝為組織、領導者,以嚴少亮、陳輝、張家寶等人為骨幹成員的犯罪組織。
2000年6月黃榮輝死亡後,嚴少亮接替組織、領導該組織,在惠州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廣東高院認為,嚴少亮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