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斥馮是一派胡言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貪瀆職案,控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今在結案陳辭直指馮永業辯稱該51萬是互相扺銷說話是「一派胡言」、完全砌詞狡辯,而陳婉玉明知馮想要雍景臺層樓,不想得罪馮,乃代付51萬臨時訂金。

馮永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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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馮一直「得個講字」,從來沒有歸還該51萬給陳,作為公務員,沒有任何理由去接受任何利益。 控方指馮陳的關係,但卻一直處理和審批由陳控制或與她有關連的公司所作出的各項申請。馮對政府的忠誠已陷入分裂。

黃佩琪。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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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強調,馮當時的上級常任秘書長李淑儀稱公務員的誠信很重要,作為公務員要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她上任後要求同事處理公務時要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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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偏不倚,不能偏袒商業集團或私人朋友。她在任時曾作出內部規定,下令下屬乘搭飛機時,不得接受航空公司任何客位升級(upgrade)。因該局牽涉航權,不希望有利益衝突;若同事外出工作中收到禮物要「交出嚟」,同時不應與公務上有聯繫的人在私下有金錢交易。

李表示馮從未向她透露兩人關係,或申報他們在錢銀上的往來及物業上有交涉。馮把自己身陷一個有明顯利益衝突的局面,無可置疑的是他已違反適用的公務員守則。如李多番強調公務員要有 「integrity」 的重要性,有責任主動申報利益衝突。她要求所有下屬申報任何表面、實際上及潛在「potential, real, apparent and perceived」的利益衝突。李指若當時得悉兩人有錢銀往來,她一定不能接受,更會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將第一被告調職,可見違反此等守則的嚴重性。

李強調主動申報的重要性是非常合理。有關守則是談及如何處理利益衝突等情況,但若然公務員不主動申報,便無人知曉,那此等守則亦變得無意義。

被告馮永業(中)。

被告馮永業(中)。

馮同意對政府忠誠的責任是作為公務員最重要的事情。公眾信賴政府的基石是基於公務員的誠信即「Integrity」。任何級別公職人員必須避免與他人產生利益衝突。他亦同意公職人員必須避免讓他們利益似乎與他們的工作有衝突的情況。而當時副秘書長這職位即航空組第二把交椅是一個高級的職位。他需要作出一個好榜樣給下屬。他應視這些規則更為重要。

控方指馮在被問及若下屬收取與經濟局有公務往來公司的董事金錢並發展私交,他會否同意?馮初稱不想答假設性問題,惟在法官准許下,他回應指若得知情況,會徵詢公務員事務局意見, 「如果下屬接受有明顯利益衝突,佢有責任話畀我聽」。 馮當被問到他與陳有金錢瓜葛,在處理公務上會否心有不安?馮只辯稱當時不知陳是港聯直升機股東,故不覺得有利益衝突。他不認為有需要披露與陳的私交及金錢關係,不是刻意隱瞞。

但他承認,若以今天角度回看,之前與陳交往「的確係有潛在利益衝突」。 馮會作出有關決定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例如航權分配和有關直升機運作的發展;故此作為決策者,除了實際上要不偏不倚地作出決定,有關決定在觀感上亦需要達至公平公正。 控方強調,公職人員保持廉潔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公眾對公職人員廉潔有極高的期望,而政府得以運作是有賴公職人員會遵守最高的操守準則;故此公職人員必須格守規則,以維護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仼。 即使實際上馮沒有被他與陳的關係影響其決定,公衆和其競爭對手只要有理由懷疑他的決定是受了影響,已能削弱公眾對政府的信心,因此在其擔任公職上,公職人員必須維持廉潔操守。 作為政府高官,馮手握大權,其每一個決定足以對一間公司以至香港的航空業長遠發展有影響,故此他必須申報利益衝突,這不是他個人決定或主觀理念,不是他自己認為不需要申報便可不申報。

政府必須確保並必須讓公眾看得見,馮所作的任何決定,都是在不涉及任何利益衝突下作出最公平公正的決定,最基本的要求便是決策者必須避免可能有損(或被視為有損)其個人判斷或操守或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 利益申報是規矩,規矩是要用來嚴格遵守的,不是主觀地表示問心無愧便足夠;而且單憑馮的說話是不能釋除疑慮,必須要客觀地看上去也不偏不倚,不然大眾便會對政府的決定失去或削弱信心。正如李所説分配航權之程序要公平公正,不單在處理申請的時候要公平公正,結果都要看上去是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