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廣州南沙郵輪游發展如火如荼,隨之產生的旅遊合同糾紛也逐漸增多。近期,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沙自貿區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簽證問題導致郵輪游取消,旅遊者將旅遊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
港澳通行證過期導致無法出遊 旅遊公司拒退款
2019年1月28日,小王通過「飛豬APP」在某旅遊公司專營店預訂一單星夢郵輪旅遊行程,定於2019年2月1日發班,包括「廣州-香港-公海-香港-廣州3天2晚」,在線支付費用共計5848元。小王本該當晚將港澳通行證首頁發送給旅遊公司,但小王未及時發送。
話溝通。旅遊公司告知其必須持有效的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才能出行,小王當晚通過平台申請退款。
1月31日下午,旅遊公司以「船票已出,無法退改」為由拒絕退款。小王申請平台客服介入。3月4日下午,客服處理結果為旅遊公司退還小王536.8元。小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旅遊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小王訂購星夢郵輪旅遊行程,與旅遊公司之間建立了有效旅遊合同關係。對於郵輪出境游而言,旅遊證照(含簽注)要求屬於重要事項,證照過期或無有效簽注可直接影響能否成功出遊。在旅遊服務中,經營者掌握更多的資源和信息,對於旅遊合同中約定不明的重要事項,經營者應當盡到必要、合理的提示或告知義務。
法院指出,本案中,在該郵輪游的商品詳情界面,並未對旅遊證照(含簽注)的要求進行必要、合理的提示,合同履行過程中,旅遊公司也未進行清晰、明確的告知。根據合同法規定,旅遊公司未能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是主要過錯方,應承擔70%的違約責任。
訂立合同當晚,小王未及時發送港澳通行證首頁,導致未能發現其港澳通行證已經過期的事實,對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應自負30%的責任。
法官提醒:旅遊公司應做好提示,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說,在旅遊合同對重要事項約定不明的情形下,旅遊經營者應當盡到必要、合理的提示或告知義務,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旅遊者有過錯的,也應當自負部分損失。
雖然旅遊者的旅遊證照是否在有效期內或簽注能否順利取得,並不是旅遊公司能決定的,但旅遊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對旅遊行程的熟知度高,理應預見到如果沒有有效簽證將直接影響旅遊活動,故在雙方締結合同的前後應對旅遊者進行充分提示,提前告知相應風險。例如,在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或者在網路平台旅遊行程商品顯示詳情里進行必要的提示,明確告知旅遊者可能的後果,並對旅遊費用或損失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法官指出,對於旅遊者來說,可提前搜集旅行相關信息,如出境旅遊首先要取得有效簽證等,同時對自己選擇的旅行行程進行了解,及時就行程細節與服務者進行溝通,避免出現類似本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