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不能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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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葡簽定移交逃犯協定。今日 (19日) 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協定的正式文本內容,按照協定,請求方可提出移交涉及可被判處 1年或以上刑期罪行的在逃人士。

協定同時規定,葡國有權拒絕移交葡國國民;澳門特區則有權拒絕移交中國國民及澳門特區永久居民,但不包括澳門永久居民中的葡國國民。協定訂明,包括政治犯等不得移交;若移交違反人道主義精神、屬輕微犯罪,又或在缺席審訊下被判刑的在逃人士等,被請求方亦有權拒絕移交。

協定亦設定雙方各自負責提出和接收移交請求的中心當局,葡方是葡國總檢察長公署,澳方是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