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6月18日發佈《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針對醫護人員通過醫用耗材收受回扣的「頑疾」,《辦法》中明確,不得將醫用耗材購用情況作為科室、人員經濟分配的依據,不得在醫用耗材購用工作中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辦法》要求加大對醫用耗材管理過程中違反「九不准」規定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問題嚴重的醫療機構依法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辦法》中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對醫用耗材的臨床使用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動態調整供應目錄的依據,對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種可以採取停用、重新招標等干預措施;同時將評價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相應臨床技術操作資格或許可權調整、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等的重要依據,納入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
《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醫用耗材管理信息系統,並覆蓋遴選、採購、驗收、入庫、儲存、盤點、申領、出庫、臨床使用、質量安全事件報告、不良反應監測、重點監控、超常預警、點評等各環節,實現每一醫用耗材的全生命周期可溯源。
此外,《辦法》要求建立醫用耗材臨床應用登記制度,使醫用耗材信息、患者信息以及診療相關信息相互關聯,保證使用的醫用耗材向前可溯源、向後可追蹤。
針對醫護人員通過醫用耗材收受回扣的情況成為行業「頑疾」頑疾,《辦法》將醫用耗材購銷管理納入行風建設管理領域,明確不得將醫用耗材購用情況作為科室、人員經濟分配的依據,不得在醫用耗材購用工作中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辦法》要求加大對醫用耗材管理過程中違反「九不准」規定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問題嚴重的醫療機構依法追究相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