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開譴責瑞信並罰款280萬元,指公司發表部分有關香港上市證券的研究報告時,未有遵從披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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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發現,瑞信在2006年至2016年8月11日期間發表的部分香港上市證券研究報告中,未有披露瑞信與相關上市公司有投資銀行業務關係。情況到2016年8月11日被才糾正。

此外,瑞信為修改研究報告中的莊家活動披露信息,而在2016年8月進行系統更新工作,但不慎將有關披露信息從研究報告的披露信息範本中移除,令瑞信在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分發部分有關香港上市證券的研究報告,未有披露瑞信是一名莊家,情況到2017年5月31日才被糾正。

證監會認為,瑞信未有制訂有效系統及監控措施,確保符合披露規定同及時偵測披露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