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認為,辯方對「自衛掟磚」的說法是斷章取義

警方在前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後拘捕多人,控告他們參與暴動、襲警、刑事毀壞等罪。其中2名男子因暴動等罪被判囚45至51個月不等,今月初透過律師提出上訴又被駁回。上訴庭今頒布判詞解釋理據,指出警員向示威者反擲磚頭「無疑是想阻止騷亂者推前」,而上訴人從群眾中趨前擲磚再竄後的行為,顯示他有份參與襲擊警員,上訴方指擲磚屬自衛一說委實牽強。

上訴庭認為,以5年監禁作為莫嘉濤所有罪行的量刑基準絕非過重。資料圖片

上訴庭認為,以5年監禁作為莫嘉濤所有罪行的量刑基準絕非過重。資料圖片

上訴人分別為20歲的莫嘉濤與40歲的何錦森,2人分別被判囚51個月及45個月。代表莫嘉濤的大狀就刑期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考慮莫犯案時的年紀,扣減刑期不足。代表何錦森的大狀則就定罪上訴,指稱有警員於案發當晚在山東街向示威者擲磚,何向警方擲磚還擊只是自衛。

上訴庭認為,辯方對「自衛掟磚」的說法是斷章取義,完全忽視案發時的整體情況。從錄影片段看到的整體情況是,人數上佔優的示威者在山東街突然向前推進,同時而持續地向警方投擲磚塊長達超過半分鐘。

其後雖有警員拾起落地磚塊擲向群眾,但人數僅2、3人,且都是只備有頭盔和小圓盾的警員。從整件事發生經過看來,警員擲磚只是想阻止騷亂者。若說何錦森是替自己或其他人自衛,案中「連可觸發這個議題的證據也沒有」。

至於莫嘉濤,上訴庭指出他在山東街和彌敦道參與暴動和刑事毀壞,又在豉油街襲警,特別在豉油街事件中最先向警方投擲物件,顯然刺激或誘發他人效法,其使用的暴力也極為嚴重。他甚至膽敢在一名與他無仇無怨的警員背後施襲,反映他對執法人員的藐視。

上訴庭認為,以5年監禁作為莫嘉濤所有罪行的量刑基準絕非過重,相反是輕判。原審法官亦已考慮他年輕、無案底和認罪,作出相應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