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石(資料圖)

1987年,喬石接棒陳雲,成為1978年中紀委重建後的第二任中紀委書記,自此直到1993年調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擔任中紀委書記的五年多,各級紀檢機關查處黨內違紀案件874690件,處分黨員733543人,其中154289人被開除黨籍,42416人移送司法機關。733543名受處分的黨員中,省軍級110人,相當於每年查處22名省軍級官員。

主張紀委與政法委各司其職

喬石履新中紀委書記時,同時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他面臨的首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擺正紀檢部門與政法部門的關係。

司法部原副部長佘孟孝2012年發表的回憶文章中說,「當時,在反腐敗鬥爭中,有人主張紀檢部門與政法部門‘聯合辦公’,共同處理違紀違法案件;有人主張公、檢、法各部門提前介入紀檢部門查處的重大違紀案件,便於以後連線跟蹤查處違法案件」。

「對這些主張,喬石毫不含糊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佘孟孝在文中寫到,對於政法委跟紀委的關係,喬石有以下四大主張。

查處違法是以憲法和法律為準則,必須由國家司法部門來承擔;查處違紀是以黨章和黨的組織紀律規定為準則,必須由黨的紀檢部門來承擔,二者各司其職,不能合在一起。

紀檢部門查處違紀案件中,發現有的黨員涉及違法犯罪,先要處理違反黨紀行為,然後再把涉嫌違法犯罪材料轉交給檢察部門,由檢察部門依法確定立案不立案、起訴不起訴。各按規定程序辦,不能違反法定程序。

紀檢部門把涉及違法犯罪的案件交給司法部門查辦後,要尊重法定的公安部門的偵察自主權、檢察院的檢察自主權、法院的審判自主權,不能再作任何干預。

司法部門在辦理紀檢部門提供的違法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如案情有新的發展,應跟紀檢部門通氣。

「從此紀檢部門和司法部門都按此辦理,使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步入了各司其職的正軌」。

23年前中紀委報告中列舉的不正之風

1992年10月9日,中紀委九次全會召開,這是喬石擔任中紀委書記的最後一次中紀委全會。

工作報告中回顧過去5年的工作時提到,「糾正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是當時的工作重點,並列舉出了不正之風的具體情形:黨政幹部違紀違法建私房,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住房,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吃拿卡要、弄權勒索,利用職權用公款送子女入學,用公款大吃大喝、遊山玩水、揮霍浪費……

報告中的「今後工作建議」部分提到,“各級黨委要建立黨風和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強對黨風和廉政建設的指導,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抓”。

佘孟孝在文中回憶說,「他一直認為反腐倡廉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保證。他一貫主張要從源頭上解決權力的監督問題,使所有掌權者,不論職務高低,都要受到各方面多渠道的監督,使權力只能依法為民服務,而不能為己謀利,這樣才能使腐敗現象無法成風,跳出‘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

建立紀委信訪機制 鐵道部兩副部長落馬

目前,舉報信訪是紀檢部門「打虎拍蠅」的重要線索來源。紀檢部門信訪機制的構建者,正式喬石。他履新中紀委書記後,就建立了覆蓋各級紀檢部門的信訪制度。其擔任中紀委書記的五年多,全國紀檢系統共受理群眾來信來訪7249萬件次。由此查處了大批貪腐官員。

:1988年,中紀委信訪部門陸續收到許多舉報線索,檢舉時任鐵道部副部長張辛泰以權謀私。沒多久,鐵道部另一名副部長羅雲光的嚴重失職和受賄問題被發現,中紀委要求張辛泰赴鄭州,協助調查羅雲光案。張辛泰表面上「協助調查」,暗地裏先後3次潛回北京,接受他人賄賂。1990年5月,辦完羅雲光案後,中紀委集中調查張辛泰的受賄線索,張辛泰自以為天衣無縫:“送禮人送東西時,我當時不在北京,現在正要向組織說明。”最終,中紀委工作人員在鄭州查到了張辛泰潛返北京受賄的證據,張辛泰終告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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