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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裏一公斤毒品是誰的?一個證據讓她無罪變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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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裏一公斤毒品是誰的?一個證據讓她無罪變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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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裏一公斤毒品是誰的?一個證據讓她無罪變無期

2019年06月25日 22:07 最後更新:18:00

該案成為廣東首例無罪抗訴後二審直接改判無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年前的一天中午,廣州「微商」劉有娣的寶馬車內副駕駛座下,被現場查獲一包凈重一公斤的毒品。劉有娣堅稱,是之前坐在副駕駛座上的朋友所遺留,自己毫不知情;而該名朋友,恰恰是案件的舉報人。

劉有娣一審被判無罪後,檢察機關抗訴。二審檢察官經查明事實,「偶然」收集到的關鍵證據,最終促使劉有娣於本月中旬被二審判處無期徒刑。這是廣東首例無罪抗訴後二審直接改判無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關鍵證據是什麼,又是如何被「偶然」發現的?今年禁毒日前夕,記者採訪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經辦檢察官揭開了謎底。

寶馬車裏藏毒品?

2015年12月21日,冬至前一天,廣州番禺。當天中午,做「微商」生意的33歲女子劉有娣“出事了”——她停在馬路邊的寶馬車副駕駛座里被民警查獲一包重一公斤的毒品。

一審庭審出示的證據顯示,該案接報民警作證稱,舉報人周某案發前幾天便向他舉報說有販毒人員,「我們一直通過微信、電話保持聯絡。當天中午12時許,我吃過午飯準備睡覺,她(即舉報人周某)打電話給我,說她就在派出所附近,被舉報者是名女子,在華海大廈旁的巷子裏,一輛白色寶馬車上。」

抓獲經過顯示:當天14時許,民警在派出所接到一女子舉報稱,在番禺區市橋街禺山大道附近的友利創意園後門對出路段,有一名女子駕駛一輛白色寶馬小車停在路邊,車上藏有毒品。並稱她與該女子認識,怕其同夥打擊報復,不能提供她的情況及做指認材料,後舉報者未提供詳細信息就離開。接報後,民警趕至相關路段查看,發現在該路段停著一輛白色寶馬車,主駕駛位上有一名女子坐在車上玩手機不時四下張望。偵查員觀察後發現該女子可疑,15時許,上前控制該女子,在該車上搜查到一包白色晶體。兩名派出所輔警證實,該女子被抓獲時沒有反抗。

該女子就是劉有娣。被抓獲後,她一直稱,搜查到的毒品是之前坐在寶馬車上副駕駛座的朋友周某放在車上的。而周某正是舉報人。

接到舉報的民警在一審庭審中表示,周某此前因吸毒被該派出所抓過,「當時她以為要坐牢,但後來只關了15天就放出來了,她以為是我幫了她,就很感謝我,答應幫忙提供毒品犯罪線索」。

毒品究竟是誰的?

那麼,這包毒品究竟是誰的?作為朋友的周某又為何要舉報?

劉有娣說,當天中午,她和之前約好的朋友周某用微信聯繫,然後開車到一處公寓接上周某後,周某說她要到華海大廈去,自己就按她的指示走,後轉入華海大廈和友利創意園後門的小路停車,周某說是要把燕窩拿上去給客戶然後就拿錢下來給自己並叮囑在車內等她回來,劉有娣稱看著她下車進入華海大廈正門口,「這時見到她坐的副駕駛位踏腳位置有個白色膠袋裝著東西,我打開看,見到袋內有一個茶黃色茶葉袋,茶葉袋內又裝著一包透明膠袋,我見該透明膠袋內裝著一大袋白色晶體,看上去好像是冰糖,我就沒有再理會,一直坐在車內等她,等了一段時間後公安人員將我控制,並對我的車進行檢查,在副駕駛位檢查出我見到的那包好像是食用冰糖的白色晶體。」

「我不吸毒,也沒買過毒品。我在微信上賣燕窩。」劉有娣說,車上副駕駛位踏腳位置的一大包白色晶體“是周某放的,我不清楚是什麼物品,以為是食用的冰糖。”

周某在證言中說,她在2015年前後認識劉有娣。「我舉報她時我還在吸毒,案發前她讓我幫她賣掉兩斤冰毒,但我不知道她為什麼找我。這次的毒品準備賣給華海大廈一個客戶,這個客戶曾和劉有娣交易過一次,也是我介紹的」。而在後來的庭審中,周某則改變了說法,稱這個客戶是虛構的,根本不存在。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舉報人周某向公安機關舉報劉有娣販賣毒品,但公安機關在案發一年後向關鍵證人周某取證,其證言中對於被告人劉有娣向誰販賣毒品、販賣多少毒品及其是否共同乘坐劉有娣車輛前往案發地的陳述,前後不一,且無法與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其在出庭作證時亦當庭否認有毒品買家的存在。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劉有娣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雖在劉有娣車上發現了毒品,但劉有娣供稱該毒品所在位置是證人周某下車前所坐的副駕駛位,被告人就此提出該毒品是由周某攜帶上車,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劉有娣提出毒品歸周某所有的辯解。本案據以認定劉有娣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2018年2月,劉有娣被一審判決無罪。

「偶然」發現新證據

一審判決作出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劉有娣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劉有娣的無罪辯解不成立。另外,取證瑕疵並未切斷證據鏈條,不能成為劉有娣無罪的判決理由。

2018年5月3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閱卷通知書。鑒於案情重大,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了三級高級檢察官何雄偉直接承辦此案。何雄偉有著20多年公訴經歷,是廣東省檢察機關首批公訴類檢察專門型人才。

毒品是不是與劉有娣同車的人所留下?是否存在有人故意「設套」陷害劉有娣的可能?劉有娣被抓時沒有反抗是否就證明其真的不知情?這些都是辯方所提到的案件存在“合理懷疑”的地方,二審檢察員何偉雄需要面對並核查這些問題。

何雄偉認真審查了證據材料併到案發地聽取了辦案人員的意見。對被告人提到的行車路線、抓捕現場等關鍵地點,他駕車沿線體驗,力求還原真實場景。針對案件中證據存在的問題,兩次書面發出《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公安機關完善、補充了證據。通過上述工作,2018年7月31日,省檢察院作出支持抗訴決定。

此時,一個「偶然」,讓何雄偉發現了另一個有力的證據——

2019年年初,何雄偉在審查另一起死刑二審販賣毒品案中,發現此案中的多名被告人明確指證了毒品上家,案卷材料中附有該上家的聯繫方式,尤其是材料中還附有相關視頻資料及照片。經進一步了解,何雄偉得知該人長期生活在汕尾陸豐博美鎮,經常變換手機號碼,反偵查能力強。經過與偵查單位的多次溝通,利用技術分析系統進一步詳細分析了在案電子數據,發現該毒品犯罪團伙案的上家與劉有娣販賣毒品案的上家,竟然是同一個人,名叫陳某某,汕尾人。

公安機關經周密部署,今年3月15日下午,在汕尾抓獲了兩案共同毒品上家陳某某,在其身上現場查獲了當年曾用於毒品資金往來的銀行卡,在被扣押的手機上還恢復出當年與劉有娣存在毒品交易來往的微信等重要證據。

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毒品上家陳某某3月15日下午在異地落網,此時距二審法院之前已確定的第一次開庭時間3月21日不到一周時間。很多證據無法在短時間內收集、固定。

何雄偉權衡後,決定庭審依此前確定的日期照常進行,目的是為了迷惑劉有娣,不讓其知悉上家落網情況,避免打草驚蛇,防止其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在新證據已全部到位並依法固定的基礎上,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對劉有娣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

6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認定劉有娣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06克,構成販賣毒品罪。終審判決劉有娣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介紹,劉有娣的毒品上家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已於今年6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抗訴後補充的新證據及二審判決,有效回答了一審中影響定罪的‘毒品來源’及‘被告人是否存在被人栽贓陷害’這兩大問題,並成功追訴一名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這是檢察機關‘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促進案件辦理和辦案社會效果雙提升的一次成功的實踐。」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沈丙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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