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時政角度來審視,我國的黨員幹部可否入市炒股?昨天(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名為《@黨員幹部:「股事」有風險,這些紅線莫觸犯》的文章開頭點明,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
哪些股不能炒?
事實上,關於官員炒股的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多次刊文進行釋疑、明確、提醒。這一問題之所以屢被提及,也正由於股票的特殊性導致官員屢屢「以身犯險」。
就在本月初公佈的通報顯示,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經查,他隱瞞不報以他人名義持有巨額股票等事項,沉迷炒股並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巨額錢款。
此次刊發的文章顯然明確,黨員幹部是可以炒股的,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也注意到,文章同樣著重點明了黨員幹部證券投資行為不可逾越的幾道紅線——
一、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二、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三、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四、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五、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六、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六虎被點名皆因「內幕」
上述六條紅線中,政知道想拎出來兩條詳細聊聊。
黨員幹部合法投資證券市場就代表著其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那麼,為什麼非上市公司股份反而被單獨提出呢?
一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將其列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分。不過,政知道也注意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曾刊文釋疑指出,上述款項中規範的主體主要是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一般黨員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並不違反紀律。
另外,上述第四條紅線所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是手握權力的官員搞權錢交易的典型手法。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昨天刊發的文章中,多位落馬老虎被點名踩到了這一紅線:
省部級幹部中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訴或者判刑的屢被通報,包括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姚剛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中總結出來的。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哪些人不可以炒股?
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准買賣股票的規定。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佈實施,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範。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規定,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不過,放寬也並非毫無限制。根據上述規定,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