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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礦力母公司五次澄清撤TVB廣告與他們無關 惟內地抵制難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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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礦力母公司五次澄清撤TVB廣告與他們無關  惟內地抵制難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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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礦力母公司五次澄清撤TVB廣告與他們無關 惟內地抵制難止血

2019年07月12日 15:21 最後更新:15:26

香港逃犯條例風波蔓延至企業界,香港寶礦力周初表示決定暫停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各平台投放廣告,引發內地網民抵制潮,寶礦力總公司多次澄清,但網民並未收貨,並且有失控情況。

本周初寶礦力香港Facebook專頁Pocari Sweat HK(Official)Facebook Messenger回覆客戶查詢,表示鑑於目前社會情況,上周已決定抽起公司所有在TVB的廣告,預計過程需時約2周。並稱,公司同時就TVB進行全面評估,並已主動向TVB要求盡早回應社會關注。

其後事情不斷發酵,內地網民首先呼籲抵制,其後前特首梁振英在其Facebook專頁呼籲內地民眾抵制寶礦力,內地女子偶像團體 「GNZ48」所屬公司「廣州絲芭文化傳媒集團」周三發聲明,指公司及旗下藝人將立刻終止與寶礦力的全部合作。事態不斷擴散。

寶礦力總公司過去幾天不斷作出澄清,如母公司大塚製藥周三發表了用語含糊的道歉啟事,但無補於事,內地網民繼續呼籲抵制,香港和內地都有人搞出創意漫畫,說寶礦力抽無線廣告,是變相鼓勵暴力。

日本大塚製藥的道歉啟事

日本大塚製藥的道歉啟事

網民創作的諷刺漫畫。

網民創作的諷刺漫畫。

網民創作的諷刺漫畫。

網民創作的諷刺漫畫。

寶礦力母公司過去幾天不斷澄清,最新一次是日本大塚製藥株式會社公關部長西岡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電話採訪,5次強調「這不是日本總公司發出的指令。」

西岡對《環球時報》說:「這種做法不大好,寫得好像總公司做出的決定一樣,由此成為事件擴散的根源。這不是日本總公司發出的指令,而是香港分公司自己做出的決定。」

她說,事件發生後,日本總公司和香港分公司做過一些溝通。以上這份聲明就是日本總公司確認過內容之後發佈的。她說:「現階段恐怕也只能做出這樣的回應了,導火索發生在臉書上,隨後又在臉書上回應,這些都是香港分公司的考量。」

至於日本總公司是否問過撤回廣告的理由,西岡說 : 「我們只向他們確認了要撤回TVB廣告這件事情。這本身就不是日本總公司發出的指令,而是從商業角度從發,是銷售戰略的一環。」問及寶礦力此舉難免引發外界對於某些政治因素的解讀,西岡回應稱,雖然這不是日本總公司發出的指令,但是對於給大家造成的不便和混亂表示歉意。

日本總公司沒有料到事件引起如此大的騷動,她說:「說到底問題根源還是出在臉書上,臉書應該也有基本規矩和禮儀,今後使用起來會更加小心。」

西岡再三強調,日本總公司沒有對香港分公司做出任何指示,撤回TVB廣告是香港分公司的決定。不過現在正在重新審視廣告的投放情況,目前還沒有最新決定。她又表示,不想在中國大陸和香港之間「選邊站」。

寶礦力日本母公司對事件處理有點拖泥帶水。過去內地也出現不少類似事件,最近一次是聯邦快遞拒送華為包裹事件,開始時任由主事單位回應,事件愈描愈黑,最終母公司要道歉,但由於處理太緩慢,回應太遲,以至事件搞大,看來寶礦力也是相同的情況,一直澄而不清。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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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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