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認為民防綱要法已最大限度保證了公眾的言論自由。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網站的 「安全與您」欄目刊登文章,就民防綱要法法案設立的俗稱「謠言罪」,比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認為民防綱要法已最大限度保證了公眾的言論自由,整體量刑幅度較輕且層次分明。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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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謠言罪」的適用時間、行為方式等與同屬大陸法系的周邊及歐洲國家和地區比較。文章指出,民防綱要法明確適用「謠言罪」的時間要求,即處於「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其他國家和地區則沒有這一限制。

民防綱要法將「編造」及「散佈」虛假訊息的行為都納入處罰範圍,除瑞士以外都採取相似規定。文章重申,「傳播或散佈」謠言,須符合明知資訊虛假及認識到足以引起社會恐慌這 2項前設,因此不會出現公眾擔心的無心傳謠者誤墮法網。

至於刑期幅度,民防綱要法基礎最高刑期為 2年,與法國、匈牙利刑法典一樣,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基礎刑期幅度均為 3年以下。文章並特別指出,民防綱要法是唯一減輕對「傳播或散佈」行為處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