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在「月光」的日子裡跟朋友抱怨說“我破產了”?在今後,這個說法不僅僅是哭窮,你真的有機會正經地宣佈破產。
稱,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也將出爐,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過去大家聽說過的都是企業破產,為什麼要讓個人也能夠申請破產?欠債的宣佈破產了,債主又該怎麼辦?
為什麼要讓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就是欠債不還嗎?事實是並不是。
據《人民法院報》刊文,個人破產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後應盡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按照發改委公佈的方案,目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要做這三個層面的事。
第一,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第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第三,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從企業破產連帶責任到消費負債,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需要逐步推進。
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一句話或許更加讓人產生畫面感:個人破產制度能夠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從無休止的債務清償當中拯救出來。
保護這個老實又倒霉的失意者,或許就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認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保障社會正常運轉,也給人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劉興國告訴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有些人涉及到擔保或者個人經營,可能出現巨額債務。如果巨額債務超出償還能力,那麼他就必須終身承擔。而如果他能夠宣佈個人破產,那麼在通過勞動獲得正常收入以後,這個人就有了重新創業的能力。」
除了讓合規守法的欠債者不至於走投無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有利於緩解民商事案件中海量的「執行難」。
去年十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公佈了一個數據,在民商事案件中,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而不能執行並不是因為法院不努力,而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在「執行不能」案件中,自然人債務就是其中的一大塊。最高法報告指出,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
在這種情況下,把「執行不能」的案件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總比留下一筆無法解決的爛賬要划算得多。
保護老賴?
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樸素正義觀下,有質疑的聲音表示,讓個人破產難道不是在保護老賴嗎?債主的權益又有誰來維護呢?
劉興國表示,不僅是個人破產存在逃避債務的可能,企業破產同樣面臨這樣的問題,這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規來進行進一步規範。在正當經營中獲得的沉重債務應該允許破產,而惡意舉債大量消費導致的欠債則是另外的問題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也對媒體表示,與此相關的配套制度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建立了「黑名單」制度,限制“老賴”的高消費等,不動產登記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也在逐漸完備。
也就是說,想要破產,先得合法,即「誠實而不幸」。老賴這種有錢不還的不誠實的人,則會隨配套政策完善,而無所遁形。
另外,專家提醒,即使中國正式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也並不意味著債務的絕對豁免。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告訴國是直通車,參照各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發現,在公民申請個人破產後,國家往往會以事先償還一部分債務為條件或通過設置經濟生活限制期限的方式來使公民在破產後仍可按照相應的清償方案,在滿足個人必要生活的基礎上繼續償還債務。
張新年表示,「鑒於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確立才剛要起步,尚未公佈明確的細節指引與程序規範,故中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具體如何設計還有待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