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保障對象、申請辦法、申請材料以及保障金髮放辦法等方面。
《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粵府令第52號)同時廢止。
如何確定保障對象?
《辦法》界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的範圍,對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的認定作了規定。原則上,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保障對象。
同時,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參照上述方式確定保障對象。
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作為重要的評估標準,將按照提出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平均計算。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成員已經就業,但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此外,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與信息化查詢核對結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
如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辦法》明確了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辦法。申請人可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並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託書,委託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詢核對。
如何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辦法》指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從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將於每月20日前直接撥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但申請了低保,並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辦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對保障對象的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每年至少進行1次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每年對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進行隨機抽查。
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穩定變化的,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被增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一留守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繫的,經核實後,可以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