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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真面目 外遊三週看透交往5年男友果斷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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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真面目 外遊三週看透交往5年男友果斷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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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真面目 外遊三週看透交往5年男友果斷分手

2019年07月23日 16:15 最後更新:16:53

相見好~

台灣一名人妻發文分享感情經驗,引起不少網友共鳴。她透露,曾和一任交往5年的男友去日本玩,卻在這段期間發現對方的真面目,旅行結束前,她果斷選擇分手,她慶幸表示,「長期旅行救了我的未來,一場海外旅遊看清他並非我的良人」其他網友看了都贊同留言,「非常認同,將來我女兒我也鼓勵她這麽做」。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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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妻在FB社團《戀愛公社》分享經驗,有感而發表示「看到幾篇閃婚閃離,又看到幾篇情侶思考似乎不合適,讓我想起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結婚前請務必長期旅行(兩週以上)或同居一陣子」,會有這樣的建議,全是因為過去的一段戀情,她提到,當時開心和男友及大學同學們出國玩,且旅行時間有3周,「但從行前準備開始就漸漸有點端倪,似乎不會是趟單純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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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網友透露,和另外3位友人比起來,她和男友的體力比較差,為了不拖累大家,兩人在出國前1個月就開始自主鍛鍊,她也提醒男友「多少鍛鍊點吧,別出國了造成別人的困擾」,對方30天中大概只鍛鍊了4天,果然到了當地,男友的體力出現明顯差距,「我和3位友人可以一直走走逛逛,但他不定時要找椅子休息,耽誤了我沒關係,但他一休息就是耽誤4個人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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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出國因為入境隨俗,到居酒屋用餐時,店員提醒「每個人要點一杯飲料」怎料男友卻堅持不點「我又不是當地人,幹嘛守他們的規矩」,她只好一個人點2杯配合低消,「21天的旅程中,他和大家起的衝突主要是因為體力不支,需要坐著休息引起的」,她提到,男友可能想脫隊去其他地方玩,但語言不通,所以要她一起脫隊去當他的導遊兼翻譯。

除此之外,女網友還表示,男友對她超不體貼,「有時候購物完,我身上可能大包小包,想請兩手空空的他幫忙但被拒絕,同行友人願意幫忙,但回酒店後他卻開始嫌我『不守婦道』、怎麼可以讓其他男性幫忙,包括其他像是讓女生走裡面,或下雨天幫忙撐傘等貼心舉動,他(男友)都呈現袖手旁觀,等友人們做了,事後再來數落我是不是其實想和對方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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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旅行的最後一周,她下了必須分手的決定,原來當地溫差大,男友不聽勸用洋蔥式穿衣法,結果感冒後,要求她要待在飯店照顧他,不能出去參加行程,還指使她到外面藥妝店和便利商店買感冒藥,她傻眼地說,「Hello?我們住在天王洲島,就算是車站那區也沒有24小時藥局好嗎」,這件事也成為壓跨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她決定分手,「因為如果未來60年,我都要過這樣的生活,我一定會發瘋的」。

女網友最後也說,「總之,不管是男孩或是女孩,和對方結婚之前去趟旅行,對你/妳絕對不會吃虧」,還在留言處自嘲「我當了近5年的保母,現在回想起來很想問自己:妳當初腦袋是不是走失了?」其他網友看了都有感認同,「妳怎麼忍得下去」、「真的,我覺得住一起也許會看不清,但是出去旅遊才會知道對方是否在意妳、貼心妳」、「不能同意妳更多,很多的不合其實都是小細節,魔鬼藏在細節裡」、、「非常認同,將來我女兒我也鼓勵她這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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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女研究生戀上已婚教授 不滿遭始亂終棄上網貼對方裸照報復

2023年05月08日 19:13 最後更新:21:32

俗語有云,愛的反面就是恨。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一大學的碩士研究女生,與李姓男教授發生不倫戀。女方不滿教授變冷淡,竟在網上瘋狂散布李的裸照、誹謗李始亂終棄。李男最後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判她應執行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4.5萬(新台幣‧約1.17萬港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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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依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女研究生拘役25日,再依加重誹謗罪判女方拘役30日。

檢察官指控,女方2021年9月傳送facebook交友邀請給李,李接受,雙方開始以通訊軟件Messenger聯絡,數天後,2人相約共進晚餐,餐畢,共同前往台北巿中山區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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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結束,李未穿上衣躺在床上使用手機,女子偷拍李的裸照。她後來認為李在雙方發生性行為後變得冷淡,要求李與配偶離婚又遭拒,遂登入「Dcard」網站誹謗李為「狼師」、「利用我的疾病,誘騙我上床」、「他騙我單身,其實他已婚有2個小孩」、「我疑似被他傳染了性病」、「他會偽造對話紀錄、證據」,還張貼記載「處女膜4點、7點舊撕裂傷」的驗傷單及報案三聯單,暗示李性侵。

2021年11月,女研究生再上網貼文,指控男方性侵,甚至打過程鉅細無遺地貼網。李不甘其擾向檢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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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女方認罪,法官認為,她未徵得李的同意,竊錄李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欠缺對他人的尊重,又僅因不滿李對她的態度,毀損李的名譽,審酌她沒有犯罪前科,依法量刑。

判決書還說,女方雖無前科,符合緩刑條件,不過,迄未能獲取李的諒解,且女方過去曾因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後與對方發生紛爭,經士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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