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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屈臣氏會員積分漏洞 夫妻網店非法獲利上百萬

大灣區

利用屈臣氏會員積分漏洞 夫妻網店非法獲利上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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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屈臣氏會員積分漏洞 夫妻網店非法獲利上百萬

2019年07月24日 00:16 最後更新:04:50

張某(女)和曾某(男)是一對夫妻,經營一家網店,主要靠倒賣屈臣氏商品賺取差價。他們都曾是屈臣氏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員工,熟悉該司的會員積分規則。無意之間,兩人發現了積分系統的漏洞,於是利用會員卡非正常兌換368次,累計騙取1405059.8元的商品。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無意中發現漏洞 他們選擇「順手牽羊」

根據屈臣氏會員卡章程規定,會員享有專屬權益,每消費10元累積1個會員分,每20個會員分可抵1元使用,商品可以通過積分抵現購買。

2015年下半年,同案人曾某(另案處理)發現會員積分系統存在漏洞,持卡人可以通過多個消費終端同時操作的方式,超額使用積分兌換商品,且當消費和兌換滿足一定條件時,部分會員卡積分在系統後台並未扣減,可以重複使用。

被告人張某在明知其丈夫使用的屈臣氏會員卡積分兌換商品後,並沒有被相應扣減,出現了「積分用後還在」的異常情況下,仍協助曾某上網查詢積分、登記積分、收取貨物和清點貨物,並按照曾某的要求使用部分已觸發漏洞的會員卡登錄商城用非正常積分兌換商品,或在家中用電腦登錄會員卡賬號,方便曾某使用同一張會員卡在實體店同時進行積分兌換操作。

據張某供述,2015年10月,丈夫曾某利用積分兌換商品之後,幾天後發現積分又回來了,「覺得會員卡出問題了」,遂利用這個漏洞,拿家裏其他會員卡進行兌換,後來漏洞被修復了。

據統計,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5月1日間,曾某利用已觸發漏洞的31張會員卡,使用「應減未減」積分28100518分,非正常兌換368次,累計騙取公司商品價值人民幣1405059.8元。

在整理歷史銷售數據時,屈臣氏公司廣州分公司發現多張會員卡積分及消費存在嚴重異常,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7年4月21日,廣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二大隊立案調查,同年5月16日在福建省龍岩市抓獲張某和曾某兩人,在住宅處,民警搜查出17452張屈臣氏會員卡。

一審認定為詐騙罪

二審改判認定為盜竊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張某主觀上明知會員卡積分系統出現不扣減積分的異常情況,仍協助同案人曾某使用會員卡反覆多次兌換商品,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考慮到張某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2018年12月,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與同案人曾某共同退賠人民幣1405059.8元給屈臣氏公司。

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上訴、辯護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難以認定「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按照原審法院的邏輯,所有重大誤解,沒有實際支付對價的民事行為均可認定為詐騙行為,而不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混淆了民事與刑事行為的界限,導致本案定性錯誤。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張某等人不斷觸發他人公司記錄數據的漏洞,其實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獲得積分數據,由於積分數據具有在特定範圍內的價值,上述行為具有秘密竊取財物的特徵,符合盜竊罪客觀特徵。

對於一審認定張某構成詐騙罪有誤,廣州中院予以更改。今年6月26日,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定罪部分,改判成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以及共同退賠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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