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引發掀然大波,暴力行動由衝擊立法會、中聯辦,又觸發元朗毆打途人事件,又有阻人上班的不合作運動,難道「撤回」條例真的無可能?
政府先暫緩修訂條例,然後表明條例已經「壽終正寢」,與撤回並無兩樣。不過,有示威者認為,一日不撤回,政府只要12日通知期,便隨時可以恢復二讀。反正壽終正寢與撤回無異,為何不能撤回?所謂不想得失建制派都是藉口。
有指2003年撤回23條立法,這條被列明在《基本法》之內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法例都可以撤回,這條《逃犯條例》更加可以撤回。要從頭推動再提出,便要再刊憲,從新一讀、二讀。
不過,原來要撤回就仿如唐朝詩人李白所言:「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有熟知立法程序的知情人士解釋,在2003年時,「撤回」並無特別的程序進行,行政長官一聲撤回便可以。
然而在2005年立法會議事規則進行修訂,按第64條第2款,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的程序時,宣布撤回該法案,包括恢復二讀辯論的目的是為了撤回該議案。
屆時負責的議員或官員在宣布撤回該法案時,可就撤回該法案事宜向立法會發言,但發言不容辯論。
但以目前情況,如果要恢復二讀去撤回,在現時互不信任的情況下,到底能否獲得示威人士信任?會否因為恢復二讀,再觸發更多的大型示威甚至暴力行為,特別他們會以03年撤回23條為例,認為根本毋須在立法會恢復二讀,屆時是否要罔顧立法會的議事規則?
還有可能因為政府恢復二讀,示威人士會再提出千千萬萬個政府可能有的陰謀,會否弄巧反拙?知情人士話,要突破現時的困局,實在不是一句撤回咁簡單。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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