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承擔退還引致的費用。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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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建議規範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設 7天冷靜期,包括網上購物、街頭或上門促銷、美容院和健身預繳式合同等,消費者於冷靜期內可無需理由退貨,但需承擔退還引致的費用,例如郵費和信用卡手續費等,消費者退貨需確保包裝、說明書等完整並狀況良好。問及若在網上購買產品,但在實體店取貨是否適用相關條文,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認為,視乎交易方式處理。

法案亦規定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須以書面訂立,經營者需在訂立合同前,清楚提供身分和聯絡資料、商品或服務特徵、價格和自由解除合同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