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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不贊成引《緊急狀態例》 葉劉亦稱非行會主流看法

政事

湯家驊不贊成引《緊急狀態例》 葉劉亦稱非行會主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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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不贊成引《緊急狀態例》 葉劉亦稱非行會主流看法

2019年08月16日 09:09 最後更新:09:10

林健鋒倡禁重要設施集會。

反修例運動未有平息象,政府應否採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禁止示威者在機場、高鐵站等地方集會,成為議題。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法律上港府的確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但他個人對此有所保留,認為此舉會向《基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邁進一步;同是行會成員的葉劉淑儀亦表示,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非行政會議的主流看法。另一行會成員林健鋒認為,可參考機管局的做法,以申請禁制令方式,禁止示威者在重要的政府或公共設施舉行集會。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經過立法會修例。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昨日解釋,根據條例,政府可以採取的手段包括第一,限制集會,「港府可以立例,禁止所有人喺重要基建地方,進行示威,例如機場、高鐵站、地鐵站、港交所等,做法可能限制一部分人權利,但係可以保護香港唔會受到重大損失」;第二,賦予警方更多權力;以及第三,制訂更多刑事罪行,例如禁止蒙面示威等。

湯家驊不贊成引《緊急狀態例》。(資料圖片)

湯家驊不贊成引《緊急狀態例》。(資料圖片)

但湯家驊表明,他對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甚有保留,因為若引用條例,特首就要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他認為此舉,會令香港向《基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邁進一步,該兩條條文,分別是特首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以及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並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湯家驊明言,現階段不贊成港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直言「絕對唔希望第十八條喺香港發生」,重申第十八條「法律上憲法上講得通,但法律上、政治上觀感上或會令香港蒙受另類更沉重的打擊」。

湯家驊。(資料圖片)

湯家驊。(資料圖片)

葉劉淑儀亦指出,港英政府在一九六六年及六七年的暴動時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當時同時出動英軍維持社會治安,因為若單純以香港警方的警力,不足以處理緊急狀態下的治安任務。她又表示,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非行會主流,特首林鄭月娥亦沒有提出要引用。

葉劉同稱非行會主流看法。(資料圖片)

葉劉同稱非行會主流看法。(資料圖片)

另一行會成員林健鋒亦表示,機管局申請臨時禁制令後,示威者便即離開機場,認為可參考機管局的做法,針對重要的政府及公共設施包括重要的交通運輸設施、金融設施、稅局、警署、醫院等地方,禁止集會。他指香港作為商業金融中心,不能容許少數極端分子影響正常的商業運作,破壞巿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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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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