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你養我小,我養你老"。但是"你若棄我小,我是否有義務養你老呢"?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麼一起特殊的贍養糾紛案件,特殊之處在於子女認為父親在他們小的時候酗酒家暴,未盡到撫養義務,因而拒絕贍養。該案經調解員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化解雙方的矛盾,促使老人與子女達成贍養協議。
父親酗酒嫖賭家暴對家人孩子毫不關心
年輕的時候,李某巧無固定工作和收入,一直靠打散工過活,不僅對家人不予關心,還有酗酒家暴行為。李某巧的子女說,母親忍無可忍,一怒之下帶著兄妹倆離家來到深圳,由舅舅接濟,供他們上學。
由於常年酗酒,李某巧患上了酒精性肝硬化等疾病,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近期,李某巧的病情進一步惡化,無法外出工作,導致生活無著落,於是前來深圳向子女討要贍養費。
寄養在舅舅家的兒女現已長大成人,並各自成家立業。面對父親的贍養要求,兒女均斷然拒絕,認為李某巧沒有盡到做父親的撫養義務,作兒女的也就沒必要承擔贍養義務。多次討要無果後,李某巧將子女訴至南山法院,請求判令二人每月支付其2000元贍養費。
。報道中,李某巧妻子及子女控訴其以往各種劣跡:吃喝嫖賭、好吃懶做、欺騙家人。
法院訴前調解化糾紛 跨越鴻溝達成贍養協議
該案事關家庭人倫及老年人贍養問題,為妥善解決糾紛,南山法院決定對該案進行訴前調解。調解員熊敏接案後,認真研判案情,及時聯繫雙方當事人,了解矛盾分歧。李某巧表示其沒有生活來源,子女必須承擔贍養義務。子女則態度決絕,表示分文不給,訴訟願意奉陪到底。其妻甚至指責法院偏幫惡人,欺負孤兒寡母。
本是一家人,雙方卻形同敵我,如果簡單粗暴處理,必然不能妥善解決問題。經過多次接觸,調解員了解到李某巧年事已高,對過往行為深表悔恨,想要修復親情,再敘天倫之樂,而子女對其拒之千里之外,子女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均未告知。而子女對李某巧之前的所作所為深表憤慨,一直不能釋懷,且擔心其拿到贍養費後會繼續吃喝嫖賭,遂賭氣不盡贍養義務。
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矛盾調處也就迎刃而解。調解員從法理、倫理、人情、家庭和個人的長遠利益等多維度激發雙方的責任心,並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促成雙方打開心結,達成和解協議。兩子女願意履行贍養義務,同意除支付每月1000元生活費外,還願意承擔醫保不能報銷部分的所有醫藥費用。
【法官說法】贍養義務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對自己履行撫養教育義務而作為其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條件。
調解為家事糾紛妥善化解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案中,李某巧未善盡撫養義務,致使子女寄人籬下,存在過錯,但這並不能成為子女可以拒絕贍養的理由,也並不必然導致子女對其的贍養義務予以免除,因為贍養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是具有法律強制性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且李某巧身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這時候更需子女承擔起贍養義務,而不是推諉搪塞。但由於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不妥善對當事人進行釋法析理,只是就案判案的話,無法達到勝敗皆服的良好效果,這時,調解就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案通過調解,一家人認識到"血濃於水"的親情,在父親決心痛改前非的情況下,接受他回歸家庭,雙方解開了心結,重歸於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