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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無手令可入商場執法 大律師反駁無逮捕對象不得擅進

政事

警方指無手令可入商場執法 大律師反駁無逮捕對象不得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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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無手令可入商場執法 大律師反駁無逮捕對象不得擅進

2019年08月17日 22:04 最後更新:22:05

吳思諾強調警方只可在合法情況下進入私人地方

本港爆發連月激烈示威衝突,多次有商場、商店或住宅的職員,謝絕警員進入處所追捕示威者,引起社會爭議。警方日前去信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表示根據《警隊條例》第50(3)條,警方如懷疑有犯罪人士在該處,只要提出要求即可進入。

警員可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門和窗進入搜尋,又強調阻擋警方為執行職務進入任何地方的行為皆屬違法。

警方在新城市廣場執法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警方在新城市廣場執法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昨日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布「處理公眾活動提示」,表示較早前警方與協會進行會議,呼籲各會員公司,由於警方表示在未來會嚴正執法,因此要應其公司政策及個別物業地契、公契及相關法律條文,作出適當處理。協會建議管理公司,在有需要時知會相關業主立案法團、居民組織及前線物業管理人員,不可以身試法妨礙警務人員執法,但可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

警方在新城市廣場執法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警方在新城市廣場執法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不過政府青發會委員、執業大律師吳思諾在Facebook發文表示,《基本法》第2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香港市民免於受任意或非法侵入私人地方的權利。警方只可在合法情況下進入私人地方。

吳思諾。資料圖片

吳思諾。資料圖片

吳思諾解釋,《警隊條例》第50(3)條只容許警方在「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於私人地方的情況下要求進入。過往案例中,法庭指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誰,只是想進入私人地方作調查,則不可使用此條款下的權力。而「有理由相信」,則必須有客觀的合理理由支持。

吳思諾(小圖)指出,法例只容許警方在「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於私人地方下要求進入。資料圖片

吳思諾(小圖)指出,法例只容許警方在「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於私人地方下要求進入。資料圖片

吳思諾建議,作為私人地方的管有人,可向警方提出上述法律觀點,要求警方說出合理理由,因為管有人有權確保警方是合法地使用權力。譬如管有人可詢問警方有關其想逮捕人士的身份、容貌,為何認為他處於處所內,及懷疑其所犯的罪行等。亦建議大家將與警方理性和平非暴力的對話全程以影音紀錄,以保障各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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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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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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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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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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