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於恐懼,其後將彷冒手錶扔進家附近的海裡。

27歲當值警員涉嫌於去年在警署接收價值逾42萬元的失物名錶後,偷龍轉鳳換以一隻假錶頂替,早前被控一項盗竊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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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透露,事主鍾曉峰於去年6月25日與友人踢足球後丟失一隻價值港幣42萬5000元、淺藍色錶面的勞力士手錶。該手錶於翌日早上近10時被友人拾獲並交予長沙灣警署。被告周合駿於案發時為報案室當值警員,周接收手錶後將它放進防干擾財物封套,並向拾獲者發出一張收據,僅描述接收手錶為銀色的勞力士手錶。周後將該財物袋放進右腰後的黑色尼龍袋。

事主鍾曉峰

事主鍾曉峰

周隨後到達證物室,將存放在防干擾財物封套內的彷冒手錶展示給證物室當值同事,並徵詢如何將彷冒手錶交於證物室。及後,周向報案室值日官警署警長馬國強匯報他正在處理一宗拾獲財物報告,並向馬展示彷冒手錶。馬檢查彷冒手錶後,發現該手錶為一隻配備黑色錶面的劣質「勞力士」Daytona系列手錶。馬隨後在防干擾財物封套上加簽,然後指示周盡快將它送交予證物室。

周於上午10時30分左右將彷冒手錶交到證物室,惟因封存手錶的方式不符合要求,故被拒絕接收。約一小時後,被告再次回到證物室,卻交上另一個裝有涉案淺藍色錶面的勞力士手錶的防干擾財物封套,但該封套上只有周的簽署。

同日下午2時45分,馬警長收到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有關涉案手錶的查詢,周向馬表示拾獲人所呈交的是黑色錶面手錶,即彷冒手錶。周於次日向馬坦白拾獲人尋獲及呈交的手錶事實上是藍色錶面的,事件因而遭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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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於警誡下聲稱,他接收手錶後將它放進繫於其腰的的黑色尼龍小包内,並拉上拉鏈,惟在前往證物室諮詢如何封存手錶的途中,發現藍色手錶並不在自己手上。他害怕遺失手錶,並有可能因此失去工作,但遍尋不果,故決定拿出他放在更衣室儲物的一隻黑色錶面冒牌「勞力士」,暫時頂替以為他爭取更多時間尋找藍色手錶。周最後在其尼龍小包內找獲,而該小包的拉鏈當時並沒有拉上。

周聲稱他沒有向馬出示裝有藍色手錶的封套進行加簽,是因為他不想讓馬知道兩隻錶不一,而他於案發當日收更後,出於恐懼,將彷冒手錶扔進家附近的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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