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真普選與假普選的爭論,無非是民主派所設的語言陷阱。世界各地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政制同樣千差萬別,哪裡有統一的普選標準和制度?筆者曾多次撰文指出,即使到了投票權的層面,無論是總統制或國會制,「一人一票,多票者勝」亦並非金科玉律,在美國總統和英國首相的選舉制度下,總得票較低的一方當選總統或首相,是有可能的。難道美英的選舉制度又不符合普選的國際標準?至於提名權和被選權方面,綜觀世界各地的實際情況,則更加複雜多元。實際上,提名權及被選權總會有一定限制及提名程序的,不可能任由所有人參選,三百人來報名,便有三百名候選人。
當然,普選沒有統一的制度,不等於不能判別什麼是普選,普選始終有一些基本元素。筆者以為,普選的最基本元素是普及的投票權,以及每人大致相當的票值。如港人能夠在2017年一人一票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已算是最基本的普選了,故根本不存在「真」與「假」的問題,泛民主派最多可以批評,對依《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所制訂的普選模式感到不滿意而已。
社會不斷在變化,政制也不斷在發展,故「終極普選」或「真普選」的說法完全沒有意思。人類的歷史還在發展,何謂終極的普選?是否達致真普選,政制便不用再改變了?在政制發展的層面上,真正有意義的問題是,新政制是否更加進步,還是退步?配合香港的語境,就是政府未來提出的政改方案,是否較現時的政制更民主、更符合實際情況?
政府還未提出政改方案,但我們都知道,香港的政制是必須依循《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的提名權只屬於提名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在本年8月31日的決定則要求提名委員會須按照選舉委員會而組成。泛民批評這些規定限制了市民的參選權,然而,正如本文首段所言,世界各地的選舉制度均會對參選權有所限制,而政治制度須符合憲法,也是一種普遍原則。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並非「一人一票,多票者勝」,背後有其獨特的憲法及歷史背景;英國選擇了內閣制,首相非直選產生,由英皇任命,同樣有其獨特的憲法及歷史背景。香港的特首選舉須遵循《基本法》,並非不合理。
現時行政長官的提名權及選舉權完全屬於選舉委員會,政改通過後,提名委員會將取代選委會,其權力僅限於提名兩至三名特首候選人,全港選民則獲得了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的權力。在新制度下,提委會的權力遠不及現時的選委會,亦即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影響力將被削弱,市民卻可獲得更大的特首選舉權,怎會不是民主進步?不要再糾纏於真假普選的偽議題了,更民主的結果便是好結果,希望政制不會原地踏步。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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