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 #防止濫用自助行為規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自助行為」規則,賦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護權利。但為防止該規則被濫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增加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在北京舉行,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進行三次審議。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第九百五十四條之二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財物的合理措施,並在事後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防止該規則被濫用,建議進一步嚴格限定適用條件。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明確,在上述「自助行為」規則適用條件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一個條件,即「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才可以實施自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