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店房間安裝攝像頭偷拍事件頻發,亟待立法規制。對此,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作出規定:打擊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偷拍!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針對在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進行偷拍、侵害公民私隱權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搜查、進入、窺視他人的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防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偷拍、侵害公民私隱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況說明時表示,草案三審稿完善了私隱權保護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本法所稱私隱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等」。草案審議和徵求意見期間,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建議對私隱的定義作進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願意為他人知曉」這一特點。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在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進行偷拍、侵害公民私隱權的行為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私隱的定義修改為「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並增加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搜查、進入、窺視他人的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範圍
話號碼等。
草案審議和徵求意見期間,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企業提出,個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屬於重要的個人信息,建議納入個人信息的範圍。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為了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除了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規範外,還應當對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個人信息等行為進行規範。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的範圍;同時,將第六章相關條文中的「使用個人信息修改為“處理」個人信息,並增加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