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已落成而未出售的一手新樓,在2018年已升至90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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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就實施「空置稅」的《2019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下月提交至立法會大會首讀及二讀。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去年6月推出「新房策六招」,最具爭議的是提出徵收一手樓空置稅,行政會議本月3日通過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運輸及房屋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已落成而未出售的一手新樓,由2013年約4000個,升至2018年約9000個,認為在房屋供應短缺情況下,趨勢並不理想,要推出措施加快一手樓供應量。

草案訂明,獲發俗稱「入伙紙」的佔用許可證達12個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發展商,須每年向政府申報單位的狀況;如單位仍未售出,並在過去12個月內有超過6個月未被租出,便須繳交額外差餉,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按年徵收,金額為有關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即徵收率為200%),相當等兩年租金或樓價5%,例如一個1000萬元的單位,每年要繳交空置稅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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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差餉不適用於空置土地、非住宅單位或二手住宅單位,亦訂明部分處所獲豁免,包括資助房屋和過渡性房屋、酒店和賓館、學校和大學的教職員及學生宿舍、醫院、安老院等。

政府提出,單位的「初持者」(一般為發展商)須每年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申報書,為避免有人通過關連人士之間的交易,以規避繳交額外差餉,草案訂明如單位持有人在特首於去年6月29日或之後,把指明單位轉讓予關連人士,則該關連人士會成為該單位的初持者,負有法律責任,如適用須提交申報書和繳交額外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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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何謂「關聯人士」,草案指涵蓋《公司條例》所定義的有聯繫公司,包括附屬公司、控權公司;如初持者屬個人,關連人士指該人的家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女等。

政府發言人今日表示,額外差餉機制下的目標單位,是獲發佔用許可證達12個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有關單位的發展商須每年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申報單位在過去12個月內的狀況。

發言人指,如目標單位在為期12個月通報期的最後一天仍未售出,該發展商便負有法律責任繳交額外差餉,一主要例外情況是目標單位在通報期內,根據已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以市值租金或以上合共租出不少於183天。額外差餉的徵收率劃一為目標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200%。

為讓估價署及業界有足夠時間就額外差餉機制下首次提交申報作準備,發言人表示,當局建議《條例草案》在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3個月後實施。《條例草案》將於2019至2020年立法年度首次立法會議後的例行會議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