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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簽訂大灣區法律框架安排 冀向外宣傳港法治優勢

政事

鄭若驊簽訂大灣區法律框架安排 冀向外宣傳港法治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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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簽訂大灣區法律框架安排 冀向外宣傳港法治優勢

2019年09月15日 10:08 最後更新:10:09

鄭若驊稱,希望製造多些機會,讓香港法律界人士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人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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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最新文章提出,律政司司長辦公室年初成立「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其一主要目標冀提升香港法律界的能力建設,鞏固香港在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方面的地位。她更希望製造多些機會,讓香港法律界人士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人士交流,推展香港的法律服務之餘,同步向外宣傳香港的法治優勢。鄭若驊介紹,在上個月底,海南省司法廳與律政司安排了海南國際仲裁院與HK45及國際青年法律交流聯會合辦一場座談會——「海南自貿區(港)座談會——開放與法治」,邀請香港一群年輕律師參加。鄭若驊話,年輕律師們回來後都跟她說在行程中獲益不少,除了知道更多海南的最新發展,還能在座談會中分享關於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經驗,更獲安排參觀中國南海研究院,了解當前南海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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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她在深圳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簽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就大灣區法律交流與互鑑的框架安排》,為日後雙方的交流與互鑑提供平台,隨即一連兩天合辦講座,香港法律界人士、內地的律師和法官齊參加,就兩地合同法作出比較,並分析普通法與大陸法對合同解釋的差異,讓雙方更加了解對方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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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制秩序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

2020年05月26日 17:11 最後更新:23:45

剛過去的週末,大家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再次目睹充斥著暴力破壞,有些人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將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作為藉口進行示威。更令人憂慮的是,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

或許大家會先問,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是否有權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答案非常簡單:「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

大家都清楚知道《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權力是否涵蓋國家安全?答案同樣十分清晰:「是」。國家安全關乎到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第三個問題是《基本法》第十八條(三)與第二十三條的關係。首先,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並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

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的責任,大家都必須要認清這個基礎。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制定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並且與第二十三條沒有衝突,這是任何一個常人都會得到的結論。

基於上述的理由,《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因此並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但不幸地,有些說法無理批評《決定》,並將訂立港區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這種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

《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將《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來處理我們的國家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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