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款,便「攜款跑路」不知所終。
水電費未交租金沒收到
廣州的金女士在南沙有一處六十多平方米的閑置公寓。2017年12月,金女士與某春房屋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將涉案公寓以每月2500元的價格出租,租金每年遞增,押金5000元。
合同另附《家私家電配置清單》,由金女士支付家電家私配置款,某春房屋租賃公司代為購置。
根據雙方認定的《家私配備明細》,所有家電家私配置款合計48000元。某春房屋租賃公司提出由自己墊付15000元,以6個月的租金抵扣,再扣除5000元押金,金女士只需支付28000元。
合同簽訂後,金女士便向該公司支付了28000元的家私配備款。
然而,該房屋租賃公司在此之後未向金女士支付租金,物業、水電等費用一直不交,家私家電也沒有配置,金女士多次催促,對方卻一再拖延。
話,始終無法接通,該公司已人去樓空。
未按約定配置傢具家電
記者從南沙法院了解到,類似金女士的情況不在少數,2018年至今,南沙法院受理因公寓式酒店經營引起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共15件,共涉及5家公寓式酒店。
此類案件中,酒店管理公司或房屋租賃公司會向同一公寓樓盤內的多個業主承租房屋,之後由公司統一配置傢具家電後用於公寓式酒店經營。
據了解,這些公司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託管經營合同均約定由公司統一配置傢具家電,公司會據此向出租人收取20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傢具家電配置款。在出租人預付傢具家電的費用後,對方不按約定配置傢具家電的情況大量存在。
這些公司還會提出,可以用租金抵扣部分配置款,這樣讓出租人感覺少交了配置款,又可以實現公司短期內無需交納租金的目的,使得「託管」變“拖款”。
南沙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部分酒店在收取配置款後,完全沒有用於購買傢具家電;部分酒店則只購入了部分傢具家電,所購置傢具家電的質量參差不齊。大多存在不交租金或遲交租金情況,或者支付部分租金後,整個公司便不知所終。
法官提示
出租人慎重訂立規範合同
南沙法院法官在審理中發現,此類案件中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對涉案的酒店管理公司或房屋租賃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行業發展情況缺乏基本了解。
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過於隨意、不夠規範,合同條款內容存在較大漏洞,例如有的合同僅由公司員工個人簽名卻沒有公司簽章,有的合同中對逾期支付租金、逾期配置傢具家電等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資金往來僅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有的出租人直接將款項支付給個人,公司不開具正規發票,這些漏洞都增加了出租人對公司違約追責的難度。
因此,法官提示,市民進行此類投資前應當對該行業的整體發展情況進行基本了解;簽訂類似的合同時應當注意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仔細了解合同條款內容,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確保合同務必有公司簽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合同後,及時跟進對方的經營管理情況、合同履行情況,發現對方違約後,及時收回房屋止損,防止錯過最佳追責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