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重申,僱用不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

入境處表示,兩名持擔保書的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於日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各被判監禁22個月兩個星期。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

兩名男子分別為48歲及49歲,被捕時二人正搬運貨物。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兩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