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9月17日發佈了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明確,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分配,3年的示範期內,專項資金標準按城市規模分檔確定。其中,直轄市每年10億元,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每年8億元,地級城市每年6億元。
資料圖 曹政 攝
根據照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改造、住房租賃市場發展。
在公租房保障方面,一是租賃補貼,主要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二是公租房籌集,主要用於新建(改建、配建、購買)實物公租房支出。
城市棚戶區改造方面,主要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老舊小區改造的資金主要用於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築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加裝電梯支出。
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資金主要用於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平台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其中,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分配。示範期內,專項資金標準按城市規模分檔確定。其中,直轄市每年10億元,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每年8億元,地級城市每年6億元,示範期為3年。
資金管理和監督方面,專項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採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