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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關係轉差 台駐港法務秘書不獲港府續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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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關係轉差 台駐港法務秘書不獲港府續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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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關係轉差 台駐港法務秘書不獲港府續發簽證

2019年09月19日 11:47 最後更新:12:03

台港關係繼續冰泠,台灣法務部去年首次派駐到香港的法務秘書蔡孟潔,香港特區政府不再續發工作簽證,於9月18日返回台灣。

三天前即9月15日,也傳出台灣駐港代表一職因遲遲未獲香港發出來港的工作簽證,出缺時長達破紀錄的15個月。

蔡孟潔。中時電子報圖片

蔡孟潔。中時電子報圖片

據台灣《聯合報》報導,蔡孟潔是由台灣法務部調查局在去年12月派出的首位駐港法務秘書。當時台灣形容是調查局首次有情報人員「登陸」。

台灣法務部調查局在美國、英國、菲律賓、南非等20多國或地區的駐外機構,共派駐26名調查官,稱為「法務秘書」,他們的任務包括「防制恐怖分子破壞、滲透」台灣駐外機構。

《聯合報》引述的消息指出,由於兩岸關係牽涉「國家安全」等敏感問題,台港雙方曾約法三章,駐港法務秘書沒有司法調查權,不得執行情報搜集任務,只能協助金融犯罪偵查與防洗錢等工作。

蔡孟潔是調查班44期學員,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擁有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在台北市調查處、國際事務處表現出色,也曾獲邀前往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受訓,台媒稱其為「調查局新世代反恐專家」。

他於去年12月16日赴任,職稱是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組長」,負責台港「執法人員合作」相關業務。今年5月傳出特區政府將不續發工作簽證,雖然台陸委會當時予以否認,但蔡孟潔仍於9月10日接到正式通知,並定於9月18日返回台灣。

調查局官員聲稱,蔡孟潔在港期間全力配合辦事處執行執法合作業務,「一切遵守香港方面規範,並無任何違規,他無法獲得續發工作簽證並非個人問題。」

台灣中央社援引調查局官員的話說,駐港法務秘書是經陸委會協助,才獲得香港方面首肯,如今蔡孟潔未獲簽證返台,短期內調查局恐怕無法再派人赴港擔任法務秘書。

早前香港卻修訂逃犯條例,把在台灣殺人的港人陳同佳送回台灣受審,但事件政治化後,台灣的總統蔡英文公開聲言即使香港成功修例,台灣也不會接收陳同佳,台港關係惡化。今次負責台港「執法人員合作」的蔡孟潔不獲續簽工作簽證,可能和此事有關。

蔡孟潔非首個因簽證問題無法上任的台駐港人員,9月15日,台灣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表示,台灣駐港代表工作簽注申請案自去年6月提出後,台當局雖多次與特區政府溝通,但都沒有回應。

台灣前一任駐港代表嚴重光已於去年7月屆滿返台,由陸委會參事盧長水接任,但因遲遲未獲得工作簽注,至今仍未上任,目前該職位已空缺約15個月,打破陳水扁時期的13個月紀錄。

台灣駐港代表即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是台灣當局駐香港最高辦事機構,隸屬於陸委會,機關名稱為「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專責處理台港關係的相關事務。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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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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