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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再轟林行止 「暴力破壞有助GDP增長」言論 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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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再轟林行止 「暴力破壞有助GDP增長」言論 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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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再轟林行止 「暴力破壞有助GDP增長」言論 不知所云

2019年09月20日 18:09 最後更新:18:52

名報人林行止近日發表多篇文章,惹來央媒再次炮轟。人民日報發表署名張慶波的文章,點評林行止的言論。

人民日報的署名評論。

人民日報的署名評論。

人民日報指林行止的上篇文章,自己豪言「暴力破壞有助GDP增長」、「搗毀公物仍有一點積極作用」;到了最新文章,又否認GDP的意義,拋出「GDP增長無用論」。表面上是學術語言,其實插科打諢,看得人一頭霧水、不知所云。

人民日報批評林行止看不見社會騷亂的震蕩波正蔓延,各行各業都開始受到衝擊?聽不到市民正叫苦,手停口停的大有人在?沒有注意到一些國家和機構已拉起警報,消損著香港的國際形象和國際競爭力?自己選擇性視聽,也想蒙蔽廣大市民,自己逞口舌之欲,卻不顧他人生計死活,埋首書寫卻為了「尋覓新意」而出位,真的對得起「殷殷垂詢的讀者」嗎?作為香港一名資深媒體人,越來越讓人失望。人民日報原文如下:

原文標題:林行止,奇談謬論可休矣!
人民日報 張慶波

筆耕半世紀,獲封「香江第一健筆」,《信報》創辦人林行止本應在文章里講出邏輯、事實,體現正義、擔當,然而其近期兩篇文章,竭力為暴力行為解畫、為歪理邪說正名,不惜折損斯文並貽笑世人,此「職守」、此「矜持」,惹人唏噓、嗟嘆。

「摧毀公物促進增長」是否奇談怪論,已無需太多闡釋,常識而已。明辨是非、澄清謬誤,人盡可之;於香港風雨飄搖之際,發表此言論,動機何在、後果如何,市民也都「心水清」。面對社會批評,林先生一方面聲稱「聞過而喜」,一方面又表示「難以接受」,厚己非人,竟無半點邏輯自恰,「筆耕半世紀」而修為至此,「百思不解」的恰是社會公眾。

自己發表不當言論,卻不讓人發表評論,在林先生最新造作的文章里,邏輯已像篩子一樣,更加不堪一擊了。

他說,不接受言論受「監察」,因為自己享有「言論自由」。林先生用來狡辯的「第一板斧」,真是莫名其妙。香港同胞在基本法保障下,當然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林先生大言炎炎,已經自證。但自己能說別人不能說,先以主觀上的惡意揣測否定別人說話的正當性,便是不講道理了。有言論就有評論,有討論就可以辯論。如果以為堵上別人的嘴就能說明自己一貫正確,如果只想自己有言論自由不讓別人有言論自由,林先生倒是以自己的方式證明瞭什麼才是真正的「凌駕」;倒不如堵上自己的耳朵,活在筆鋒所至無往而不利的幻想世界中。

珍視言論自由,更要善用言論自由。明知香港亂夠了,非社會所樂見,還一味鼓譟;明知暴力衝擊違法,置市民於水火,還一直抬轎;林先生所行使的言論自由意欲何為?有人說,香港當下局勢,正是一面「照妖鏡」,能看出誰是真愛香港、誰想香港「攬炒」。坐在冷氣房裡指點江山的林先生,真的需要好好想想了,什麼才是「以正視聽」,什麼才是一名文人應有的擔當?

如果「第一板斧」照見林先生的心虛,他使出的「第二板斧」就更強詞奪理了。上篇文章,白紙黑字,自己豪言「暴力破壞有助GDP增長」「搗毀公物仍有一點積極作用」;到了這篇,又寫出洋洋灑灑千餘字,否認GDP的意義,拋出「GDP增長無用論」。表面學術語言,其實插科打諢,顧頭不顧腚,看得人一頭霧水、不知所云。林先生,您到底想說什麼?

GDP增長不是萬能的,但意義客觀存在。作為一項衡量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指標,世界各國、各地區普遍採用,各市場主體均借此決定或審視市場行為,其有現實性,也具先兆性,從來不是可有可無。林先生自知狡辯,倒打自己一耙,有點「裸奔」的意思了。

就事論事,林先生的「失焦」也是刻意為之。香港經濟下行,連續三個多月暴徒的暴力破壞行為更讓香港背上沈重包袱。林先生看不見社會騷亂的震蕩波正蔓延,各行各業都開始受到衝擊?聽不到市民正叫苦,「手停口停」的大有人在?沒有注意到一些國家和機構已拉起警報,消損著香港的國際形象和國際競爭力?自己選擇性視聽,也想蒙蔽廣大市民,自己逞口舌之欲,卻不顧他人生計死活,埋首書寫卻為了「尋覓新意」而出位,真的對得起「殷殷垂詢的讀者」嗎?

更離奇的是,林先生自己竟先「未審先判」了。在進一步解釋香港經濟下行原因時,說這跟「有警方無差別毆打示威者及路人」有關,誣蔑說跟「北京不希望同胞來港,自由行人數急挫」有關。也不說什麼「獨立調查」了,也不要什麼「聞過而喜」了,林先生自己做起法官,統統都有「定論」,露出的一副為辯白急赤白咧的模樣,真是斯文掃地。

筆力雄健卻被心魔奴役,為賦新詞不惜顛倒黑白,林先生作為香港一名資深媒體人,越來越讓人失望。暴力就是暴力,違法就是違法,因為暴力違法行為香港社會風雨飄搖乃不爭的事實,林先生不應當褻瀆自己的言論自由,再發那些煽風點火的文章了。五十年筆耕不輟,其勤苦讓人欽佩,若下筆千言,信口雌黃卻言不及義,讓人惋惜。牢牢把住是非善惡的準繩,貢獻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大局,讓香港重歸繁榮穩定,才是媒體人應有的情懷和作為。

正如我們上篇評論指出,希望林先生「善用手中的筆,站到公義的一邊,表現出真愛香港的一面」。今天,我們依然有這樣的呼籲:「香江第一健筆」,需要健康起來,撥正是非觀,傳播正能量,於時局作出真正的建樹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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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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